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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仅由一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不需要相对人的同意该行为即告成立。
3.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双务合同。
4.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据法律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5.意思表示:是指民事行为能力适格的表意人,将内心形成的效果意思表达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
6.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表意人对尚未生效的意思表示阻止其生效的意思通知。
7.意思表示的解释:是指在当事人对意思表示的含义理解不一致发生歧义时,阐明意思表示之含义,以探求表意人的真实意思,确定法律之适用的说明。
8.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法律行为按意思表示内容发生效力的必要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符合了生效条件的,当事人的意思才被法律认可,从而产生预定的法律行为并受法律保护。
9.意思表示不真实:是指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意志与其内心的真实意志不一致,即行为人表示要追求的某种民事后果并非其内心真正希望出现的后果。这类行为可因虚假表示、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原因引起。
10.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类型分为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
11.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意思表示中含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期限是指表意人选定的、作为意思表示效果发生或者消灭控制手段的、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
1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1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被撤销前,已发生效力,明显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
14.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有待于第三人意思表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 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法律行为。
四、代理
1.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2.代理权: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并使其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权限。
3.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表明被代理人身份,其法律后果先由代理人承担再转移给被代理人的一种代理形式。
4.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即委托代理的代理权产生自本人的授权行为。
5.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
6.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表见代理从广义上看也是无权代理,但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
五、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2.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
3.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有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须重新起算时效期间的制度。
4.诉讼时效延长:是指因特殊情况,法院对已经完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给予的延展。
5.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权利有效存续的期间。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其权利即被除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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