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司法考试:刑法责任阻却事由

时间:2021-01-26 17:48:21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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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司法考试:刑法责任阻却事由

(一)年龄与责任能力

1.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未满14周岁

不构成犯罪,一律不负刑事责任。(注意刑法司法解释十一的变化)

2.相当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而未满16周岁

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8种犯罪负刑事责任。

【学霸笔记】

这里的8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3.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

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生理与责任能力

1.精神病人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2)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学霸笔记】

犯罪中精神病发作的处理: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决定并着手实行犯罪,在实行过程中精神病发作,丧失责任能力。

①如果犯罪成功的,成立犯罪既遂(精神病发作这个介入因素不能中断因果关系)。

②如果实际实施的犯罪与预想实施的犯罪不同的,成立原计划实施的犯罪的犯罪未遂,后面精神病发作实施的犯罪不承担责任。

2.醉酒

(1)生理性醉酒:通常说的喝醉酒→应负刑事责任。

(2)病理性醉酒:这是一种精神病→如果非自愿的 导致这种疾病发作,不负刑事责任;如果明知自己有此精神病,仍然自愿醉酒,应负刑事责任。

3.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三)原因自由行为

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虽然没有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但是导致能力丧失的原因是自身罪过。

1.故意的原因自由行为

行为人故意让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并决定利用自己的无责任能力状态,追求(直接故意)或者放任(间接故意)犯罪行为的发生。对此情况,应当以故意犯罪论处。

2.过失的原因自由行为

行为人故意或过失的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预见自己有可能在无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实施犯罪,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对此情况,应当以过失犯罪论处。

考点十一:犯罪预备

(一)成立条件

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1)概念:“为了犯罪”应当理解为“为了实行犯罪”。因此,为了预备犯罪而做的准备,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例如,为了实行杀人而购买凶器的行为, 是预备行为;为了购买凶器打出租车前往商店的行为,不是预备行为。

(2)为了实行犯罪,既包括为了自己实行犯罪,也包括为了他人实行犯罪。

例如,甲告诉乙想抢劫,让乙帮自己买一把凶器,乙买来后交给甲,甲未使用便放弃抢劫,甲是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乙是犯罪预备。

2.客观上实施了预备行为

(1)概念:预备行为,是指对法益已经造成一定危险的行为。

(2)犯罪预备行为VS犯意表示:关键看对法益的危险程度。

预备行为对法益造成一定危险;犯意表示对法益无任何危险,只是将犯意单纯流露于外部。

例如,甲对乙说:“我讨厌丙,我真想弄死他!”这只是犯意流露。如果甲进而买了凶器准备实施,就是犯罪的预备行为。

3.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这是指犯罪预备行为没有进入实行阶段。包括两种情况:

(1)预备行为未实施终了,因意外原因无法继续实施。

例如,赶往犯罪现场途中遇车祸。

(2)预备行为已经终了,因意外原因无法进入实行阶段。

例如,已经赶到犯罪现场,但是意图杀害的人已经出门。

4.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预备VS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关键在于自动性。

犯罪预备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得不停止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是自动放弃犯罪。

(二)犯罪预备VS犯意表示

1.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对实行犯罪起到促进作用,对法益构成了现实威胁。

2.犯意表示是一种单纯的思想流露,还没有表现为行为,对实行犯罪未起到促进作用,对法益不构成现实威胁。

例如,甲说:“乙太坏了,早晚有一天我要把他杀了!”但是并没有采取任何行动。这本身不是行为,不属于犯罪预备。

(三)预备行为VS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是在实行阶段中的行为,而预备行为是在预备阶段中的行为,两者的临界点是着手。

【学霸笔记】

如果刑法把一些预备行为规定为实行行为,那么这些行为就应当认定为实行行为。

例如,《刑法》在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最后一款把预备、帮助行为规定为拐卖妇女的实行行为,谁如果以出卖为目的收买妇女(本来是准备出卖的进货预备行为),应当认定为拐卖妇女的实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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