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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龄与责任能力
1.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未满14周岁
不构成犯罪,一律不负刑事责任。(注意刑法司法解释十一的变化)
2.相当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而未满16周岁
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8种犯罪负刑事责任。
【学霸笔记】
这里的8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3.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
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生理与责任能力
1.精神病人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2)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学霸笔记】
犯罪中精神病发作的处理: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决定并着手实行犯罪,在实行过程中精神病发作,丧失责任能力。
①如果犯罪成功的,成立犯罪既遂(精神病发作这个介入因素不能中断因果关系)。
②如果实际实施的犯罪与预想实施的犯罪不同的,成立原计划实施的犯罪的犯罪未遂,后面精神病发作实施的犯罪不承担责任。
2.醉酒
(1)生理性醉酒:通常说的喝醉酒→应负刑事责任。
(2)病理性醉酒:这是一种精神病→如果非自愿的 导致这种疾病发作,不负刑事责任;如果明知自己有此精神病,仍然自愿醉酒,应负刑事责任。
3.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三)原因自由行为
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虽然没有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但是导致能力丧失的原因是自身罪过。
1.故意的原因自由行为
行为人故意让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并决定利用自己的无责任能力状态,追求(直接故意)或者放任(间接故意)犯罪行为的发生。对此情况,应当以故意犯罪论处。
2.过失的原因自由行为
行为人故意或过失的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预见自己有可能在无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实施犯罪,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对此情况,应当以过失犯罪论处。
考点十一:犯罪预备
(一)成立条件
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1)概念:“为了犯罪”应当理解为“为了实行犯罪”。因此,为了预备犯罪而做的准备,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例如,为了实行杀人而购买凶器的行为, 是预备行为;为了购买凶器打出租车前往商店的行为,不是预备行为。
(2)为了实行犯罪,既包括为了自己实行犯罪,也包括为了他人实行犯罪。
例如,甲告诉乙想抢劫,让乙帮自己买一把凶器,乙买来后交给甲,甲未使用便放弃抢劫,甲是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乙是犯罪预备。
2.客观上实施了预备行为
(1)概念:预备行为,是指对法益已经造成一定危险的行为。
(2)犯罪预备行为VS犯意表示:关键看对法益的危险程度。
预备行为对法益造成一定危险;犯意表示对法益无任何危险,只是将犯意单纯流露于外部。
例如,甲对乙说:“我讨厌丙,我真想弄死他!”这只是犯意流露。如果甲进而买了凶器准备实施,就是犯罪的预备行为。
3.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这是指犯罪预备行为没有进入实行阶段。包括两种情况:
(1)预备行为未实施终了,因意外原因无法继续实施。
例如,赶往犯罪现场途中遇车祸。
(2)预备行为已经终了,因意外原因无法进入实行阶段。
例如,已经赶到犯罪现场,但是意图杀害的人已经出门。
4.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预备VS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关键在于自动性。
犯罪预备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得不停止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是自动放弃犯罪。
(二)犯罪预备VS犯意表示
1.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对实行犯罪起到促进作用,对法益构成了现实威胁。
2.犯意表示是一种单纯的思想流露,还没有表现为行为,对实行犯罪未起到促进作用,对法益不构成现实威胁。
例如,甲说:“乙太坏了,早晚有一天我要把他杀了!”但是并没有采取任何行动。这本身不是行为,不属于犯罪预备。
(三)预备行为VS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是在实行阶段中的行为,而预备行为是在预备阶段中的行为,两者的临界点是着手。
【学霸笔记】
如果刑法把一些预备行为规定为实行行为,那么这些行为就应当认定为实行行为。
例如,《刑法》在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最后一款把预备、帮助行为规定为拐卖妇女的实行行为,谁如果以出卖为目的收买妇女(本来是准备出卖的进货预备行为),应当认定为拐卖妇女的实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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