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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概述
1.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一切市场参加者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2.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当事人。
4.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主体得以结成相互关系的利益对象。依照利益的表现形式,可分为物、行为、智力成果。
5.特定物:是指独具特征或被特定化并且无从替代的物。特定物既包括独一无二的物,也包括经当事人指定后被特定化的种类物。特定物具有不可替代性,也称不可替代物。
6.种类物:是指以品种、规格、质量或度量衡确认的一类具有共同特征的物。种类物在交易时,具有可替代性,也称可替代物。种类物经过当事人指定后,也可以成为特定物。
7.原物:是指依自然属性或法律的规定,能够产生收益的物。
8.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二、自然人与法人
1.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3.法定监护: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
4.指定监护:是指具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时,由特定单位(组织)指定监护人。
5.意定监护:是指在法定监护之外通过当事人协议设立的监护。法定或指定监护人可以通过委托协议将自己的监护职责全部或部分的委托给他人。
6.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对权利客体直接管领和控制的权利。如所有权、知识产权等。具有较强的排他性。
7.请求权:是指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请求另一方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权利人不能对权利标的进行直接支配,而只能请求义务人配合。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
8.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尤其是拒绝请求权人行使请求权的对抗权。
9.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10.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
11.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推定其死亡,宣告结束失踪人以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12.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3.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意思表示机构,也称法人代表机构。代表机构对外代表法人为意思表示,是法人的对外结构。
14.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可以该组织名义参加民事活动,但无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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