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资格考试时间已然临近,即将参加考试的考生们,你们准备好奔赴“前线”了吗?考必过为你们精心整理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每日一练(8.4),先来试试手,检验一下自己的复习成果吧!希望这套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每日一练(8.4)能够给大家带来帮助。
甲乙二人在餐厅吃饭时言语不合进而互相推搡,乙突然倒地死亡,县公安局以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立案侦查。经鉴定乙系特殊体质,其死亡属意外事件,县公安局随即撤销案件。关于乙的近亲属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33题,单选)
A. 就撤销案件向县公安局申请复议
B. 就撤销案件向县公安局的上一级公安局申请复核
C. 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申请立案监督
D. 直接向法院对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被害方对撤销案件的救济途径。A、B选项,本案的立案侦查源于公安机关的主动调查,而非被害人乙的近亲属向公安机关提出的控告,因此对于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不需要通知乙的近亲属,因此也就不存在相应的申请复议、申请复核程序。故A、B选项错误,不当选。C选项,本题是立案侦查后认定不构成犯罪,予以撤销案件,并非不予立案,因此不适用立案监督的规定。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选项D,《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最高法解释》第260条第1款规定:“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题中,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属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方式,被害人乙的近亲属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求甲的刑事责任;如果认为甲的行为同时造成物质损失的,同时可以依法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故D选项正确,当选。本题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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