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每日一练(8.5)

时间:2019-12-31 10:38:17 来源:

【摘要】 法律资格考试时间已然临近,即将参加考试的考生们,你们准备好奔赴“前线”了吗?考必过为你们精心整理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每日一练(8.5),先来试试手,检验一下自己的复习成果吧!希望这套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每日一练(8.5)能够给大家带来帮助。

关于结果加重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8题,单选)

A. 故意杀人包含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实际上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

B. 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犯罪客体相同,强奸、强制猥亵行为致妇女重伤的,均成立结果加重犯

C. 甲将乙拘禁在宾馆20楼,声称只要乙还债就放人。乙无力还债,深夜跳楼身亡。甲的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D. 甲以胁迫手段抢劫乙时,发现仇人丙路过,于是立即杀害丙。甲在抢劫过程中杀害他人,因抢劫致人死亡包括故意致人死亡,故甲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结果加重犯。 

A项,根据《刑法》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要求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是过失心态,所以故意杀人罪并不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故A项错误。 

B项,结果加重犯是一种法定状态,即是否成立结果加重犯,取决于法律的规定。根据《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5项的规定,强奸致人重伤是结果加重犯,但是第237条强制猥亵妇女罪中却没有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如果强制猥亵妇女的过程中造成被害人重伤的,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论处。故B项错误。 

[注意]《刑法修改案(九)》对《刑法》第237条进行了修订,将强制猥亵的对象由“妇女”扩大为“他人”,罪名相应变更为强制猥亵、侮辱罪。 

C项,非法拘禁致人死亡这类结果加重犯,属于加重结果由基本行为直接引起(或者典型性地引起)的情况,加重结果和基本犯的既遂无关。乙深夜从20楼跳下,不是非法拘禁手段直接造成的结果,所以甲不成立非法拘禁致人死亡这样的结果加重犯。故C项正确。 

D项,抢劫致人死亡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一样,都是指死亡结果由基本犯的实行行为直接造成的情况。具体而言,指抢劫行为直接造成他人死亡。行为计划决定行为的性质,虽然甲对乙成立抢劫罪,但是甲对丙的杀害行为不是基于抢劫的故意,而是单纯的报仇杀人计划,因而属于故意杀人罪,不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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