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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资源与环境可持续性评价
第三节 项目占用土地及其合理性分析评价☆☆
一、土地资源利用分析评价的目的和依据
1.目的☆☆
·为国土整治、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制度制定等方面提供科学依据。
·有利于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2.分析评价的依据 ☆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
·行业和地方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
二、土地资源利用分析评价的基本内容和方法
(一)基本内容☆☆
1.项目土地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及措施分析评价
2.项目环境效益分析评价
3.土地综合利用效果分析评价
4.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建议
(二)农用地综合利用评价要求及方法☆
1.农用地项目综合利用方案及措施分析评价
·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及有关规定要求;
·是否符合国家节水高效农业的发展要求;
·是否实现资源能源的节约和循环利用。
2.农用地项目环境效益分析评价
3.农用地项目综合利用效果分析评价
4.农业地项目资源优化配置建议
(三)建设用地评价要求及方法☆
1.建设用地项目综合利用方案及措施分析评价
2.建设用地项目环境效益分析评价
3.建设用地项目综合利用效果分析评价
4.建设用地项目资源优化配置建议
(四)土地生态环境质量评价
土地资源承载力评价就成为土地合理利用中生态环境研究的重点。
(五)土地生态安全评价
生态地球化学调查
采用综合评价模型
(六)土地利用效率评价
根据各类因素的指标系数,分析对土地利用效率的影响程度。
三、土地资源利用分析评价的原则和内容☆☆
(一)评价原则
1.合规性
2.适用性
3.和谐性
(二)评价内容
1.拟征建设用地真实性的评价
2.居民搬迁入户实物调查的评价
3.征地拆迁符合性的评价
·拆迁实施方案评价的主要内容:
①项目基本情况;
②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搬迁期限、委托拆迁和评价等内容;
③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基本情况;
④补偿安置方式及其主要内容;
⑤拆迁补助办法;
⑥其他应当在拆迁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内容。
四、土地资源利用分析评价指标☆☆
主要从农用地、建设用地和生态环境等内容构建土地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指标体系
农用地综合利用评价指标 | 内部效应指标 | 农用地综合利用系统结构指数 |
农用地综合利用系统功能指数 | ||
土壤条件指数 | ||
外部效应指标 | 社会效应指标 | |
经济指标 | ||
生态环境指标 |
建设用地主要评价指标 | 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程度评价指标 | 土地利用层面:土地建设利用率、水库水面利用率、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建制镇面积比例和土地闲置率 |
城市开发利用程度:城市建筑密度、人均城市用地面积 | ||
开发区用地:开发区土地开发率、开发区土地批租率、开发区土地建成率 | ||
建设用地集约经营程度评价指标 | 城镇化水平、城市土地利用系数、单位面积建设用地就业人数、单位面积建设用地固定资产投资、对外交通便利程度、城市用地扩展系数 | |
建设用地效益评价指标 | 资源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 |
土地生态主要评价指标 | 单位农用地产值 | |
粮食耕地年单产 | ||
土地产出率 | ||
森林覆盖率 | ||
自然灾害受灾面积比率 | ||
单位播种面积化肥施用量 | ||
单位耕地农药施用量 | ||
养殖水面利用率 | ||
林业用地比例 | ||
农村人口密度、草地载畜量、水土协调度、土地灌溉率、土地垦殖率 |
五、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主要前置条件和必备文件)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1.预审的原则
①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②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③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
④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2.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3.提出预审申请
·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研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项目申请书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4.受理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5.提交材料(有所简化)
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①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②拟选址占地情况、③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④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⑤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
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6.预审审查内容
(1)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已经组织踏勘论证。
7.用地预审的有效性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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