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司法考试:商法客观题练习(1.3)

时间:2021-01-06 17:02:04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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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司法考试:商法客观题练习(1.3)

3、关于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79题)

A 、 债务人一旦被宣告破产,则不可能再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B 、 破产案件受理后,只有债务人才能提出和解申请

C 、 即使债务人未出现现实的资不抵债情形,也可申请重整程序

D 、 重整是破产案件的必经程序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A项:《企业破产法》第70条和第95条均将申请重整与申请和解的时间限定在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人民法院在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后,进入到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阶段,不可能再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A项正确。B项:《企业破产法》第95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可见,申请和解的只能是债务人,如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可以申请重整。一旦债务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则破产 程序不可再转为重整或和解程序。B项正确。

C项:《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资不抵债既不是申请企业重整的必要条件,也不是充分条件,即使债务人未出现现实的资不抵债情形,也可申请重整程序,C项正确。D项:《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可见,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是可以选择对债务人申请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重整并非是破产的 必经程序,D项错误。

4、关于汇票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75题)

A 、 汇票可以质押,当持票人将汇票交付给债权人时质押生效

B 、 如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在承兑之前即已破产,出票人仍须承担付款责任

C 、 汇票的出票人既可以是银行、公司,也可以是自然人

D 、 如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该汇票无效

参考答案:B,C,D

参考解析:本题综合考查汇票的各项制度,涉及出票与票据质押。A项:《票据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物权法》第224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根据上述规定,汇票可以出质,质押合同自签订书面合同之日起成立并生效,质权自交付汇票之日起产生,但是必须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否则即使交付汇票也不产生质权 设立的效力。A项表述“当持票人将汇票交付给债权人时质押生效”,缺少背书“质押”这一条件,质权未能生效,故A项错误。

B项:《票据法》第26条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 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据此,出票人不因付款人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而免除责任,当然也不能因为付款人破产而免除责任,故B项正确。

C项:《票据法》对票据的使用主体并无特别限制,汇票的出票人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银行、公司,故C项正确。D项:《票据法》第22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 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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