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每日一练(8.15)

时间:2019-12-30 15:07:41 来源:

【摘要】 法律资格考试时间已然临近,即将参加考试的考生们,你们准备好奔赴“前线”了吗?考必过为你们精心整理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每日一练(8.15),先来试试手,检验一下自己的复习成果吧!希望这套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每日一练(8.15)能够给大家带来帮助。

关于罪数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二8题,单选)

A. 甲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并持该证件招摇撞骗。甲成立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招摇撞骗罪,数罪并罚

B. 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20公里后,不慎撞死路人张某。因已发生实害结果,乙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仅构成交通肇事罪

C. 丙以欺诈手段骗取李某的名画。李某发觉受骗,要求丙返还,丙施以暴力迫使李某放弃。丙构成诈骗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

D. 已婚的丁明知杨某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仍然与之结婚。丁构成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的想象竞合犯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罪数的判断。 

A项,成立牵连犯,按照现在主流观点,要求手段(原因)行为和目的(结果)行为之间存在着罪质上的常例关系,即通常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或者从经验法则上判断,具有牵连关系的两个行为具有极高的并发性(类型性的牵连关系)。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去盗窃证件的,在经验中极为罕见,不具有惯常的特征,所以不成立牵连犯。故A项正确。 

B项,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实施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同时触犯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罪的,从一重处罚。乙的行为成立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只是在处罚时依照重罪交通肇事罪论处,并不是不成立危险驾驶罪。故B项错误。 

C项,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诈骗罪,为窝藏赃物而当场使用暴力的,转化为抢劫罪。如果不是当场使用暴力,而是事后在其他场合使用暴力迫使他人放弃的,有不同的观点。观点一:由于并未给被害人造成新的财产损害,所以应该是诈骗罪与可能的故意伤害罪并罚;观点二:认为暴力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债权,可以针对债权成立抢劫罪,但是与前述的诈骗罪成立所谓的“狭义包括的一罪”,按照抢劫罪一罪论处。故C项错误。 

D项,以重婚的方式破坏军婚的,是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的法条竞合,不是想象竞合。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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