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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初级会计职称典型考点:仲裁机构和仲裁庭
一、仲裁委员会的选择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提示】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二、仲裁庭的组成 [势均力敌原则]
仲裁庭由1名或3名仲裁员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2)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示意图:仲裁庭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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