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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你速记初级会计职称必背考点:地域管辖
1、概念
按照地域标准也即按照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
(1)“原告就被告”(被告地)
除另有规定外,民事诉讼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就原告”(原告地)
下列民事诉讼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
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
③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
【提示】双方没有特殊情况的,原告就被告;被告一方有特殊情况的,被告就原告。
(3)经常居住地和住所地不一致
原告或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其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3、特殊地域管辖(特别管辖)
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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