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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关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与《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的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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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证券研究业务发展需要,加强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自律管理和证券分析师声誉风险管理,推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健康发展,按照《证券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等规定。并组织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修订背景和修订过程修订背景为加强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自律管理,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2年制定并发布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
两自律规则发布对规范证券研究机构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以及证券分析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树立行业形象、提升行业研究水平和研究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
两自律规则发布后,协会组织开展了执业检查,并对两自律规则实施效果进行了多次评估。在执业过程中,部分机构反映,随着证券市场发展、证券公司业务变化,两自律规则一些规定不适应行业发展需要,同时证券研究业务发展面临一些新问题需要研究解决。
如分析师使用新媒体工具的规范,分析师考核评价,加强研究报告质量控制等问题。为此协会证券分析师、投资顾问与首席经济学家委员会组织对两自律规则进行了修改,增加或修改相应内容。
修订过程协会证券分析师、投资顾问与首席经济学家委员会组织召开多次会议研究对两自律规则修改,2018年12月份协会将两自律规则修订稿发送行业和证券监管部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结束后委员会对于行业和监管部门提出修改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对两自律规则进一步修改完善,对大部分意见已吸收采纳。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加强研究报告质量管控,提升研究报告质量。
1、将《执业规范》、《行为准则》中“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修改为“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机构”。
2、在《执业规范》原第三条中增加“质量控制、合规审查”,“建立健全证券分析师发表公开言论前的内部报备程序”。
3、在《执业规范》原第八条中增加“对引用信息和数据来源进行核实”;在《行为准则》原第七条中增加“证券分析师引用信息和数据来源时,应对引用信息和数据来源进行核实,审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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