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会计网校为了帮助参加2019年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整理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复
中华会计网校为了帮助参加2019年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整理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复习资料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注意】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1.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
1.征税对象: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2.纳税义务
居民企业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 非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三)企业所得税税率——比例税率
税 率 适用对象 25%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20%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的所得的非居民企业 优惠税率 10% 执行20%税率的非居民企业 15% 高新技术企业 20% 小型微利企业(四)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税会差异举例:
企业进行国债投资的利息收入在会计上是计入到利润中的,但是在税法角度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所以国债利息收入是企业所得税中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
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1.收入总额
(1)货币形式收入
(2)非货币形式收入
2.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条件:持有12个月以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
4.准予扣除的项目
(1)成本
(2)费用
(3)税金
【注意】税金中无“增值税”,也不包括所得税本身。
(4)损失
【注意】不包括各种行政性罚款。
5.准予扣除项目的具体规定
(1)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三项经费
经费名称 扣除标准 特殊规定 职工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 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 职工教育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4)公益性捐赠
“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6.不得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注意1】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注意2】纳税人签发空头支票,银行按规定处以罚款,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5)超过规定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及所有非公益性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7.亏损弥补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注意1】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
【注意2】所谓亏损是指税法认定的亏损。
(五)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 一般情况 以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登记注册地在境外 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不包括与所设立的机构场所无关的境内所得)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 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2.纳税期限
(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3.纳税申报
(1)分月或分季预缴。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2)汇算清缴。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或应退税款。
(3)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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