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会计网校为了帮助参加2019年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整理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复
中华会计网校为了帮助参加2019年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整理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复习资料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一)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2014新大纲变化)
1.生产应税消费品
(1)生产应税消费品→生产“销售”环节征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3)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一律不能视同加工应税消费品。
【提示】应视为“受托方”直接销售应税消费品。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5)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注意】所谓“直接出售”是指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进口应税消费品
于 “报关进口”时由“海关代征”消费税。
4.零售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税率5%
(1)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生产环节不再缴纳。
(2)金银首饰仅限于金、银以及金基、银基合金首饰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注意1】不包括镀金首饰和包金首饰。
【注意2】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注意3】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无论是否单独核算)
【注意4】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一起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价外费用)
【注意5】“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的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同委托加工)
【注意6】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三)消费税税目与税率
1.消费税税目(2018年调整后15个)
烟;酒;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新增);涂料(新增)
2.消费税税率
税率形式:比例税率、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
(2)定额税率:黄酒、啤酒、成品油
【注意】卷烟、白酒执行复合计征。
(四)消费税应纳税额
1.从价定率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注意】不包括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2.从量定额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销售数量: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3.复合计征
卷烟、白酒采用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复合计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4.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扣除
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5.组成计税价格(2014年新大纲新增)
(1)自产自用
①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②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一般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复合计征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注意】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同时涉及缴纳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与消费税相同。
(2)委托加工
①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②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一般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复合计征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注意】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方不涉及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五)消费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一般情况——同增值税
(2)特殊情况
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2.纳税期限(与增值税相同)
3.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
①销售及自产自用→机构所在地
②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机构所在地
③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 →分别申报→经批准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申报。
(2)委托加工
①受托方为单位→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在受托方机构所在地申报
②受托方为个人(个体经营者)→委托方收回后自行缴纳→在委托方机构所在地申报
(3)进口→报关地海关
【注意】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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