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京人考函[2006]47号关于2007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19
京人考函[2006]47号关于2007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1998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人办发〔1997〕105号)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7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6〕129号)精神,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07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毕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二)对于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且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两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毕业;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4、从事监理工作满1年。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为2006年年底。 (三)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文件精神,自2005年度起,凡符合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在资格审核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二、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 考试时间为2007年5月12日至5月13日,具体安排如下: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5月12日 | 上午9∶00-11∶00 |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
下午2∶00-5∶00 | 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 | |
5月13日 | 上午9∶00-11∶00 | 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 |
下午2∶00-6∶00 | 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