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考点18:建设工程承包

时间:2020-03-20 18:43:4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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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考点18: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发包的规定』

1.发包的相关规定

项目

内容

发包规定

■招标发包-发包给中标单位
■直接发包-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禁止甲方指定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2.违法发包的界定(七类)(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①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资质不满足)

②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资质不满足)

③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程序)

④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招标条件违法)

⑤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发包范围肢解)

⑥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发包范围重叠)

⑦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指定分包)

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建设工程总承包』

1.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

2.工程总承包的方式

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政府投资工程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

工程总在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3.工程项目管理单位

从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项目管理企业不直接从事勘察、设计和施工任务

项目管理企业与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之间也无合同关系

项目管理单位可以是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单位,也可以是其他工程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等单位,但项目管理单位不得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具有利害关系

4.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基本要求

5.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责任

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和分包单位之间无合同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共同承包』

1.建设工程共同承包

项目

内容

概念

·是指由两个以上具备承包资格的单位共同组成非法人的联合体,以共同的名义对工程进行承包的行为
·是联合体投标的结果

适用范围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

资质要求

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法律责任

内部-按共同承包协议约定
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分包与转包』

1.分包的种类

2.分包的规定

项目

内容

哪些必须由总包单位完成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哪些可以分包

·非主体、非关键的工作

分包的条件

·分包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分包应经过建设单位的认可

禁止再分包

只能分包一次

禁止转包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

3.分包中建设单位的权力

建设单位的认可方式,可以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分包,没有约定的事前征得建设单位同意也可(两种方式)

建设单位可以认可分包人(具有否决权),但不能直接指定分包人

对建设单位推荐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有权作出拒绝或者采用的选择

4.分包单位的责任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和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

总包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法律规定而非合同关系)

『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的界定』

1.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

概念

内涵

转包

承包人自己什么都不干,全部交由其它单位完成,其它单位以他们自己的名义干(交由一家或多家)

违法分包

承包人自己还干一部分,其它让别人干,但操作中违反了相关规定

■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挂靠

承包人自己什么都不干,全部交由其它单位完成,还让其它单位挂着承包人的名义(实际施工人对外要穿着别人的马甲)

2.如何判断谁是实际施工人(转包往往以合法承包的假面目出现)

项目

内容

如何判断项目到底哪个单位在干

项目管理机构的五类人员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项目核算负责人
·质量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
和哪个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就是哪个单位在实质上实施项目

视同转包的两种情况

分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人员
分包单位的项目管理机构的五类人员不是分包单位的员工

3.转包的界定(六类)

『发承包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发包单位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

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责令改正
■处50万~100万元的罚款

建设单位将工程肢解发包的

■责令改正
■处工程合同款0.5%~1%的罚款
■对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

2.承包单位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

承担的法律责任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未取得资质承揽工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酬金1~2倍的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2%~4%的罚款
·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酬金1~2倍的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2%~4%的罚款
·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收费25%~50%的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款0.5%~1%的罚款
·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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