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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结算
第一节 合同价款调整
一、法规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法规、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应约定由发包人承担。
1.基准日的确定
目的:合同中约定,合理划分双方的合同风险
基准日怎么设定?“28 天”
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的第 28 天。
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 28 天。
2.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时间:合同履行期间,基准日之后发生变化
处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相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除外:如有关价格(如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价格)的变化已经包含在物价波动事件的调价公式中,则不再予以考虑
3.工期延误期间的特殊处理
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在工程延误期间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
造成合同价款增加的,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造成合同价款减少的,合同价款予以调整
二、工程变更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三、物价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四、工程索赔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五、其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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