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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内容是什么?什么时候开始?
自2019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在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有关注册发证机关的规定,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发证机关,负责本地区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师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和注销注册工作。
上述试点地区正在申请中的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受影响吗?
2019年5月31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受理的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申请,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按照原程序进行注册工作。
注册下放后试点地区如何管理?
1、统一注册平台。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http://gjszcxt.cirea.org.cn)办理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申请、受理、审批、制证等工作。不得将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层层下放,不得脱离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另建注册平台。
2、统一注册条件。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条件和要件,办理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审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规定注册要件之外的材料,不得随意抬高或者降低注册标准。
3、统一注册证书。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作为发证机关,负责发放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监制。
4、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试点地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完善行业管理信息平台的监管作用,强化监管职能,提高监管能力,确保监管到位。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加强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日常行为监管,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与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有机结合,及时将监管中作出的行政处罚情况通过信息平台记入信用档案,实时向社会公示。
试点地区会进一步扩大吗?
极有可能。试点的目的就是为了总结先行先试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也将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积极稳妥地开展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下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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