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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登记
1. 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
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企业以外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2020年调整)
2. 个人的社会保险登记
(1)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
1.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2.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3.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4. 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三)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
1. 分别建账、分账核算
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2.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3. 预算
(1)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2)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4.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5. 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1)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2)不得用于违规用途:
①不得违规投资运营;
②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
③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
④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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