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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考对象
(一)2021年7月31日前,取得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相应学位的人员;
(二)2021年7月31日前,取得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且生源地为重庆市的2021年毕业生;
(三)2021年3月31日前,取得国民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且户籍在重庆市辖区内的人员。
二、报考条件
(一)报考者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5年3月31日至2003年3月31日期间出生),2021年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下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80年3月31日以后出生);
报考人民警察(含公安人民警察、监狱戒毒人民警察、司法警察)职位的,年龄为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90年3月31日至2003年3月31日期间出生),2021年应届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和报考法医、狱医、所医、队医职位的,年龄放宽到35周岁以下;
3.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4.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5.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 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 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8. 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其他要求
1. 招考职位要求有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止到2021年3月。除本公告有明确规定学历、学位取得的时间之外,招考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均应在2021年3月31日前取得。
2.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报考。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3. 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招考的,其对象是指我市服务期满并经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计划(满2年及以上)、“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满3年及以上)、“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国家项目,满2年及以上)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和在本区县工作满2年且历年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事业编制人员、入伍地或退伍地为本区县的退役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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