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日,教育部网站发布《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考必过小编整理了关于“2021今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有哪些变化需要我们注意?”的信息,一起来看下“2021今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有哪些变化需要我们注意?”的内容吧!
2021年2月19日教育部网站发布《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也同期发布),对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我们将《通知》中所附《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简称《2021年规定》)与《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简称《2020年规定》)逐条对比,大部分内容没有实质性变化。其中变化最大的是: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优先录取政策被删除。整体看,文件除了个别文字的变化以外,我们可以发现主要有如下9项值得一提的变化,按照文字顺序罗列比较如下:
1.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的要求有较大变化
在《2021年规定》第三部分“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第9条中,与《2020年规定》相比,删除了一整段文字“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在往年,这部分工作内容是要求考生所在学校、单位或者街道来完成的。笔者认为这部分内容涉及到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工作应该有司法机构来做才符合法律要求。删除这一段不是说明这部分内容不重要,而是承担这项工作的主体是“考生所在学校、单位或者街道”在法律上十分牵强。这一改变体现了招生规章在法治方面更加严谨。法律上的严谨还体现在《2021年规定》第三部分“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第10条第(2)款中:
10.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2020年规定》: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2021年规定》: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刑法、处罚期内的。
很显然,《2021年规定》增加了关键的“尚在刑法、处罚期内的”几个字。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的考生是否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一个关键界限是考生是否“尚在刑法、处罚期内的”。
2. 加强评卷工作人员管理
在《2021年规定》第五部分“考试”第21条中,与《2020年规定》相比,增补了一段文字“加强评卷工作人员管理”。彰显《2021年规定》加强了对评卷工作人员的管理。比较一下变化:
《2021年规定》:
各省(区、市)要严格按照网上评卷有关工作要求和办法组织实施评卷工作,加强评卷工作人员管理。
《2020年规定》:
各省(区、市)要严格按照网上评卷有关工作要求和办法组织实施。
3. 各省级招办规范做好高考成绩发布工作
在《2021年规定》第五部分“考试”中新增加了一条,第23条。其内容为:
23.各省级招办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规范做好高考成绩发布工作。除教育部规定的特定事项外,只能将考生的高考成绩信息提供给考生本人及有关投档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学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严禁公布、宣传、炒作高考“状元”和升学率。
这一条新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严禁公布、宣传、炒作高考“状元”和升学率。采取的措施是各省级招办规范做好高考成绩发布工作。具体办法是高考成绩只能提供给考生本人及有关投档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学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这是《2021年规定》的一项重大变化。
4. 高校特殊类型考试工作方案和招生办法需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在《2021年规定》第六部分“招生章程”第26条中,与《2020年规定》相比,关于高校特殊类型招生增加了一段文字,强调“高校特殊类型考试工作方案和招生办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后,报属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这个规定显然是强化了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高校特殊类型招生的监督作用,保证特殊类型招生方面的高考公平。
5. 解除考生填报志愿结束前各级招办不得将考生高考成绩提供给有关高校的禁令
在《2021年规定》第八部分“录取”第37条“考生志愿填报”中,与《2020年规定》对应的第36条相比,删除了一段文字:除教育部规定的特定事项外,考生填报志愿结束前各级招办不得将考生高考成绩提供给有关高校。
这其实是解除了一条禁令,应该可以理解为:2021年考生填报志愿结束前各级招办允许将考生高考成绩提供给有关高校。为什么要做这样的改变?事实上2020年就没有执行这条规定。因为从2020年开始的强基计划招生的入围考核就是在高考后志愿填报结束之前依据考生的高考成绩确定的。以2020年北京大学强基计划招生简章为例:
(三)入围考核办法
7月26日前,在各省份本科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合并录取批次省份以各省份划定分数线为准)上,依据报考强基计划考生高考成绩(不含任何加分,下同)从高到低的顺序,按分省强基计划招生计划数的5倍确定各省份入围考核的考生名单(末位同分同入围),并公示入围标准。2020年高考时7月份进行的。7月26日各省志愿填报均未结束,但是北京大学为了强基计划确定入围名单,必须从省级招办获取报名考生的高考成绩。
6. 对允许进入提前批次招生的学校和专业做出详细严格限定
在《2021年规定》第八部分“录取”第40条关于“高校录取批次”中,与《2020年规定》对应的第39条相比,对允许进入提前批次招生的学校和专业做出详细严格限定:
让我们比较一下两年的规定:
《2021年规定》:
除军事、公安、飞行学员、公费师范生、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部分艺术体育专业、航海类等艰苦专业、全国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以及其他经教育部批准的特殊高校(专业)、有关高校综合评价招生等教育部规定可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的情况外,其余高校和专业一律不得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
《2020年规定》:
除教育部规定的情况外,严格控制提前批次录取高校和专业。这是加强高校招生录取批次管理,不得随意将普通批次招生学校和专业安排至本科提前批次招生。这一条属于2021年变化比较大的规定。
7. 明确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艺术类专业等四种特殊招生项目
在《2021年规定》第八部分“录取”第48条关于与加分相关的规则,与《2020年规定》对应的第47条相比,明确了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艺术类专业等四种特殊招生项目。让我们比较一下两年的规定的差别:
《2021年规定》:
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等招生项目。
《2020年规定》:
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我们可以这样理解,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这四种特殊招生本身就存在文化课降分优惠录取规则,这里就进一步明确不允许再享受加分项目和分值。
8.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优先录取政策被删除
在《2021年规定》第八部分“录取”第49条关于部分照顾优先录取政策,与《2020年规定》对应的第48条相比,删除了这句话: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这是《2021年规定》相比过去数年在高考照顾政策上影响很大的一次瘦身。意味着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与汉族考生相比不再享受优先录取政策了。用一个例子来解释:在汉族地区,一名少数民族孩子和一名汉族孩子从小在几乎相同的环境下一起学习长大,到高考的时候,如果两个孩子分数相同,在招生名额只剩一个的情况下,在过去少数民族考生将优先录取。而从2021年开始,两个孩子对待上没有区别了。
9. 规定了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的文件依据
在《2021年规定》第八部分“录取”第53条关于录取通知书的有关规定中,与《2020年规定》对应的第62条相比,首次规定了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的文件依据: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高校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20〕2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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