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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效力待定、可撤销与无效
2.物权变动基本制度:登记(预告登记、更正与异议登记)、交付、善意取得。
3.担保问题:(1)人保、物保与定金担保(2)以签订买卖合同的形式为债权设定担保
4.合同履行:代为清偿、代物清偿(抵债协议、让与担保和后让与担保)、履行中的抗辩权
5.合同保全:代位权与撤销权
6.合同主体变动(债权让与、债务承担)与内容变更
7.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极为重要)
8.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房屋租赁是重点)、融资租赁合同、民间借贷、委托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保理合同。
9.侵权法规定的特殊侵权、多数人侵权
10.婚姻效力、夫妻财产关系、离婚时的债务清偿
11.遗嘱的形式、法定继承
12.法人制度:责任问题与商法中公司法结合
三、合同编
第497条:【无效格式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500条:【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535条:【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538条~540条:【撤销权】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563条:【法定解除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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