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考必过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2021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1 16)”的信息,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下“2021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1 16)”的内容吧!
1.2016年12月31日下午,甲在大家便利店网购买三瓶可乐,2017年全家庆祝元旦时,甲打开其中一瓶,家人喝了一半后,突然发现可乐中有黑色异物,疑为苍蝇,全家节日气氛茫然无存。为此甲要求便利店更换该可乐,但便利店则认为可以已经喝了一半还要求更换是甲没事找事,对甲进行了辱骂。甲遂向法院起诉,认为大家便利店违约要求大家便利店更换该可乐。在法院受理本案以后,甲放弃了要求大家便利店更换该可乐的请求,基于大家便利店侵权,改为要求大家便利店赔偿购货款及交通费20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的主张是事实理由的
B.甲的主张是法律理由的
C.甲的主张是诉讼请求的
D.甲的主张是诉讼标的的变更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诉的理由。本题考查事实理由、法律理由、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懂事权利义务关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法律关系不同,诉讼标的就不同。
在甲起诉时,提起的是违约之诉,此时诉讼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是要求大家便利店更换该可乐,法律理由是合同法的规定。在法院受理本案以后,甲放弃了要求大家便利店更换该可乐的请求,基于大家便利店侵权,改为要求大家便利店赔偿购货款及交通费20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此时的诉讼标的已经变更为侵权法律关系,诉讼请求已经变为要求大家便利店赔偿购货款及交通费20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法律理由也变为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但是在整个诉讼中,引起纠纷的生活事实没有变化,是因为可乐有黑色异物。因此,A选项错误,当选。
BCD选项正确,不当选。
2.张某居住在重庆市渝北区,刘某居住在重庆市渝中区。张某因买房向刘某借款80万元,但到期后迟迟未归还,刘某多次索要无果,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归还其中的借款20万元。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在此案答辩期间届满后,刘某增加了诉讼请求,要求张某归还全部借款80万元。而此时,被告张某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80万元已经超过了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的管辖标准,此案应当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关于本案的管辖法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由于此案已经答辩期届满,故张某无权再提出管辖权异议
B.如果增加诉讼金额后,应当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则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应当将此案移送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C.根据管辖权恒定的原则,仍然应当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D.应当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异议提出时间,级别管辖的概念与依据,指定管辖的含义。本题考查管辖权异议与管辖权恒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勘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导致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异议的,法院不受管辖权恒定原则的限制。
A选项,虽然此案已经答辩期届满,但张某增加诉讼请求金额导致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标准,故仍有权再提出管辖权异议。因此,A选项错误,不当选。 B选项,在增加诉讼金额后,如果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标准,应当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渝北区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是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故应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则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应当将此案移送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因此,B选项正确,当选。 C选项,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导致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异议的,法院不受管辖权恒定原则的限制,因此,C选项错误,不当选。D选项,本案应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应指定管辖。因此,D选项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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