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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程序
(一)报名。报名日期自2020年12月7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各单位具体报名方式及提交材料详见“最高人民法院直属单位2021年度公开招聘报名方式汇总表”。
(二)资格审查。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确定参加笔试人员,同一岗位笔试人数与该岗位聘用计划数比例达到3:1方可开考,达不到该比例的,在笔试开始前视情况减少该岗位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并在用人单位官网公布。如遇岗位取消,符合同一报名单位其他岗位招聘条件的,可申请调剂。
(三)笔试。笔试地点在北京,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具体时间、地点和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四)面试。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5:1的比例确定各岗位参加面试人员。如考生放弃面试资格,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底的顺序依次递补。同一岗位面试人数与聘用计划数比例不得低于2:1,否则减少该岗位招聘人数以达到2:1比例,直至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
(五)体检和考察。按照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计算综合成绩,根据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体检和考察人员。组织到指定医院体检(体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到考生所在学校进行考察。如放弃资格或体检、考察不合格,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六)公示。根据综合成绩、体检、考察情况,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在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平台公示7个工作日。
(七)签订协议。公示期满无问题的,按规定签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公开招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京外生源办理落户手续;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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