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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纳税人(★★)(12年多选;13年单选、多选)
【理解】受益人纳税原则,谁使用,谁受益,谁纳税。
【注意】用于租赁的房屋,由“出租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计税依据(★★)(12年判断;14年多选)
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
1.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应当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再作调整。
应纳税额(★★)(10年单选)
执行从量计征。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注意】与税收优惠的结合考核。
税收优惠(★)
(一)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记忆提示】1-4非经营行为;5-7国家鼓励行为。
【注意】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特殊规定(23项)
1.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征。
3.企业厂区内(包括办公区、生活区、绿化带、机场跑道等)——征;
企业厂区外——不征。
知识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0年多选)
自XXX之“次月”起。
【注意】征用耕地的,已缴纳过耕地占用税为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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