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内蒙古察右中旗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

时间:2020-11-11 17:48:30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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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内蒙古察右中旗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

察右中旗2020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和我旗工作安排,现就全旗2020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范围

(一)户籍在察右中旗的申请人。

(二)持有察右中旗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三)持有我旗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居民。

(四)驻察右中旗现役武警。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内教发[2002]64号)规定的相应学历执行。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全日制师范专业毕业生;

2.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3.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合格,且在有效期内,其它条件均合格者,可直接参加我旗教育教学能力素质测试。其中,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4. 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并取得两科《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四)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汉语委、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民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内教语字﹝2014﹞6号)要求,汉语文教师、对外汉语教师、幼儿园教师要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以民族语言授课的、母语非汉语者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

(五)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六)专业要求

申请认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申请人所学专业须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

三、报名流程及时间安排

(一)网上申报

凡在我旗2020年秋季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请于2020年11月9日至11月18日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 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按照系统提示,进行注册和网上申报。要如实、准确填报本人信息并对信息的准确性负责。并按时进行网上申报,、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

2020年开始,网报系统开通个人信息实名核验功能,请申请人准确填写本人信息,如果实名核验不能通过将无法进行认定申报(关于实名核验问题详见中国教师资格网中“常见问题”第4条)

申请人选择认定机构有关要求:申报人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认定。

(二)现场确认

申请人完成网上报名后,应持相关证明材料于11月16日—11月20日到察右中旗教育体育局师资股(二楼204)进行现场确认。每个工作日的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00,周末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办理。现场确认申请人需携带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

(1)在户口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本原件;

(2)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提交身份证原件和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

(3)在我旗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2.学历证明

(1)学历信息通过系统核验的不用提交学历证书原件。不能核验的需提供学历证书原件。

特别提示:对于系统无法核验的学历,请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进行学历认证。

(2)持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持有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

3.普通话等级证明

本人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信息通过“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核验的不用提交普通话证书原件。不能通过核验的需提供普通话证书原件。

4.教育教学能力合格证明

非师范教育类毕业者,参加“国考”的,提供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经系统核验通过的可不提交;“国考”仅笔试科目合格者,提供笔试科目合格证明;参加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的,提供两科《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师范教育类毕业者,应提供《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5. 提交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档案封面(附件4)目录顺序整理成册,自备档案袋2个,封面贴在档案袋上。

6.体检合格证明。现场确认合格后领取体检表,到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

7.近期小1寸免冠半身正面彩色白底照片1张(与报名上传的照片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

(三)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

现场确认合格者,非师范类申请人(提供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除外,须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

具体的测试时间、地点根据工作实际另行通知。

(四)领取教师资格证

各认定机构完成现场审核工作后,将依据审核情况做出认定结论,并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制作教师资格证书。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到受理点领取《教师资格证》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各一份。领取《教师资格证》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时间和地点,以认定机构通知为准,请及时关注各认定机构发布的领取通知或电话咨询,师资股0474-5690245。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本人进行网上报名和现场审核确认,并对所填报的个人信息和提供的现场审核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禁止学校或任何机构替代报名,对违反规定而影响本人申请教师资格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二)申请人网上报名时上传的照片应为本人近6个月内的免冠正面证件照,此照片应与体检、现场审核提交的照片同底,如因照片不合格而影响本人申请教师资格证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三)凡申请认定人员,必须提供准确无误的所有个人信息,并保证符合国家《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中关于教师资格认定类别、认定条件等相关政策规定,不得提供不实或虚假信息。因提供虚假或不实个人信息造成本人教师资格申请不能认定的,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并依据个人诚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2020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档案封面

察右中旗教育体育局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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