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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备考知识:浅析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
我们了解的大部分是单个人的犯罪,但细心观察会发现,行为人不仅仅可以单打独斗的去犯罪,也可以成群结队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刑法知识点重要的组成部分,尤其是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常以选择题的方式来考察大家。本文通过梳理相关知识点辅以案例帮助大家理解共同犯罪的认定。
一、共同犯罪的认定
共同犯罪指的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想要构成共同犯罪,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首先,主体条件: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单位。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放火、故意杀人、强奸、抢劫、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贩卖毒品、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8种罪行负责。如果15岁的小潘和17岁的小王,共谋盗窃,二人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其次,客观方面: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这里的共同指的是两人的行为共同构成某犯罪行为,都对犯罪行为的进程有贡献。例如:甲乙二人共同去入户盗窃,甲入户盗窃,乙门外望风。虽然乙没有实施盗窃行为,但乙门外望风的行为从物质上和心理上都对共同犯罪有贡献。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主观方面: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什么叫犯罪故意?犯罪故意是不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两人以上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说明他俩是通了气的。你想偷东西,真好,我也想偷。或者你想偷东西?行吧,那我帮你望风。都属于共同故意。
二、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
考试中考频比较高的是,哪些情形下不构成共同犯罪。主要包括:共同过失行为、故意加过失的行为、同时犯、实行过限、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片面共犯。
共同过失行为是指两人以上共同过失行为,按各自行为定罪,因具备共同的犯罪故意,不定为共同犯罪。如:甲乙楼上玩耍,玩耍过程中不小心把花盆碰掉,花盆掉下砸死行人丙。这种就是共同过失。
故意加过失行为指的是一方明知其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仍然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另一方反对结果的发生,但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存在一些过失。如:老张是名医生,查房的时候看到宿敌老王在他管的病房里,于是他给老王开了瓶毒药,让护士给她注射。护士未细细检查,直接给老王注射了,老王因体内被注射毒药而死亡。在此案例中,老张为故意,护士为过失,二者不成立共同犯罪。
同时犯指的是没有意思联络,各个犯罪偶然发生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的情形。
实行过限,在共同犯罪中,原共同犯罪中某一或数个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过原共同谋定的故意范围以外的犯罪行为。过限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由过限者自己承担,对过限行为没有共同犯罪故意的原共同犯罪人,不对过限行为负责。如:甲乙共谋入户盗窃,甲负责望风,乙入户盗窃。乙入户后发现女户主很漂亮,于是将女户主强奸。因甲乙是共谋盗窃,乙的强奸行为已经超出了盗窃的范围,故甲只对盗窃罪负责,甲乙不成立强奸罪的共同犯罪。
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主要指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此类行为,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只能单独构成窝藏罪、包庇罪,或者构成窝赃罪、销赃罪等。
片面共犯:二个以上的行为人之间,主观上没有相互沟通,仅单方面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的情况。此种情形,也不符合行为人有共同故意的要求,不成立共同犯罪。
试题回顾:
下列属于共同犯罪的是:(A)
A.丙将铁门撬开让丁潜入仓库行窃,丁得手后未通知丙就驾车逃离现场;
B.甲凌晨翻墙进入仓库行窃,偶遇行窃的手的乙,二人得手后各自离开;
C.甲遭乙抢劫跌倒昏迷在路边,路人丙见状顺手将甲手腕上的金表取走;
D.小学生小葵和小辛在三楼阳台嬉戏,误将花盆从阳台碰下,砸中路边过路老者,导致其重伤住院;
【答案】A。解析:选项A,从选项中可以得知丙丁是事先有通谋的,虽然丁得手后未通知丙,但并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选项B,甲乙二人没有共同故意,只是刚好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选项C,甲和丙的罪行是独立的两个罪行,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行为;选项D,小葵和小辛误将花盆从阳台碰下砸死路人,此为过失行为,没有共同故意,不成立共同犯罪。因此,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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