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资格考试时间已然临近,即将参加考试的考生们,你们准备好奔赴“前线”了吗?考必过为你们精心整理了新刑事诉讼法同步测试习题:简易程序,先来试试手,检验一下自己的复习成果吧!希望这套新刑事诉讼法同步测试习题:简易程序能够给大家带来帮助。
同类试题:刑法习题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题 国际私法习题 经济法练习题 国际法练习题甲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某区人民检察院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因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甲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对适用简易程序也没有异议的。检察院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建议。请据此判断1-3题。
1.【中等难度】如果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发现甲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而非盗窃罪,则法院正确的处理是:
A.直接以”侵占罪“作出有罪判决
B.转化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C.裁定中止审理
D.裁定终止审理
2.【真题难度】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的以下做法正确的是:
A.对可能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一般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B.如果该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月
C.无论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还是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
D.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甲否认自己的罪行,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期限从转为普通程序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3.【真题难度】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不受一审普通程序的哪些程序限制
A.送达期限
B.法庭调查
C.法庭辩论
D.判决宣告前,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
参考答案:
1.【答案】D
【解析】侵占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没有告诉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检察院提起公诉并不代表被害人的意志,而且本来就不属于检察院管辖的范围。所以,裁定终止审理是正确的做法,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D项。
【陷阱分析】本题结合简易程序考查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掌握了刑诉法第15条就能答对题目,相对简单。
2.【答案】C
【解析】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1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故A项错误。
该法第214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故B项错误……
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该法第210条第2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据以上两条确定C项正确。
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与民事诉讼不同,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而非“立案次日起”计算。所以,D项错误。
3.【答案】ABC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所以ABC三个选相当选。
【陷阱分析】本题主要考查和原刑诉法规定不一致之处。原刑诉法没有规定送达期限也不受一审普通程序的限制,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4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审判前,人民法院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自诉人、被告人、辩护人,也可以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
通知可以用简便方式,但应当记录在卷。而新刑诉法增加了这项内容。此为修改处的细节,很容易被忽视,这个题目做对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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