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报考条件

时间:2017-11-09 15:44:03 来源:

【摘要】 【51Test NET - 广东注册税务师考试】报考条件按照原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

【51Test.NET - 广东注册税务师考试】报考条件按照原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和《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执行。  (一)参加全科(5科)报考条件(报考级别为“考全科”)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含港、澳、台居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2.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取得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3.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得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4.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5.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6.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  7.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  (二)免考部分科目报考条件(报考级别为“免3科”或“免1科”)  1.免3科报考条件。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者,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3个科目,只需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2个科目的考试。  2.免1科报考条件。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香港居民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15号)精神,从2010年起,凡在2009年3月31日前,成为香港会计师公会正式会员的香港居民,在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时,可免试《财务与会计》1个科目,只参加其余4个科目的考试。按照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上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相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1〕94号)的规定,其成绩管理为两年滚动。  (三)报考条件的有关说明  1.“从事经济、法律工作”,“从事税收业务工作”,“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从事税收工作”的工作年限可以累加计算。  2.“从事经济、法律工作”具体包括从事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等工作。  3.“非经济类、法学类”专业是指除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  4.“从事税收业务工作”是指具体从事税收的征收管理,计划统计,税收法律、法规的研究,政策执行及解释,税收的稽查、检查和调查,案件的办理、查处,办理有关涉税事宜以及专门从事税收理论的研究、宣传和教育等工作。  5.“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是指在税务代理机构直接从事代理业务工作以及在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从事业务工作。  6.“从事税收工作”是指在税务部门或其他单位直接从事税收业务工作。  7.根据原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7号)规定,符合报考条件的港、澳居民在报名时,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8.根据原人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规定,符合报考条件的台湾居民在报名时,需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和本人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相应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9.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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