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51Test NET - 湖南注册税务师考试】凡符合原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
【51Test.NET - 湖南注册税务师考试】凡符合原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和《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规定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内容如下: (1)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①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6年; ②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4年; ③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 ④获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 ⑤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⑥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1年; ⑦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8年; ⑧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2)1999年1月4日《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规定:考试设5个科目,分别是:《税法(一)》、《税法(二)》、《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 (3)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财务与会计》3个科目。 ①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并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3年。 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2年。 根据原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7号)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应符合原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和《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的规定。在资格复审时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各地遇有港澳居民报名时,必须同时采集“国籍地区信息”,单独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