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考学霸通关攻略丨法考备考交流群:826561625 01 知识精讲一、主物与从物(一)概念以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为标准,可以把物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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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知识精讲
一、主物与从物
(一)概念
以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为标准,可以把物区分为主物和从物。
凡两种以上的物相互配合、按一定经济目的的组合在一起,起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配合主物的作用而起辅助作用的为从物。
例如:杯子与杯盖、眼镜与眼镜盒、手机与手机套,游船与 船桨,都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二)从物的特征:
1. | 从物的使用目的要具有永久性,必须经常协助主物发挥经济效益。 |
2. | 从物与主物同属于一人所有。 |
3. | 从物要具有独立性,不是主物的部分。 |
4. | 须交易上视为从物。 |
(三)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法律意义
1.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主物的所有权(因买卖、赠与、继承、企业合并等原因)发生移转的,从物的所有权随同移转。
2.主物上成立抵押权、职权或留置权的,其效力有条件地及于从物。具体如下:
①《担保法解释》 |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
②《担保法解释》 | 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
③《担保法解释》 | 若债权人同时留置主物与从物,则债权人对从物享有留置权;反之,若债权人仅留置主物而未留置从物的,债权人对从物不享有留置权。 |
/ 02 /习题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