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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二)
2020年法考客观题考试时间已经确定,考试前考生应了解考场相关规定,遵守考场纪律,今天考必过分享了《司法部关于修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第八条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当场发现的,由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经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前述规定处理: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二)故意妨碍监考人员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殴打监考人员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
(四)有其他严重作弊或者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当场发现的,由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经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前述规定处理:
(一)有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使用考试作弊器材接收或者发送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
(三)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行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
(四)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
(五)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六)有其他特别严重作弊行为的。
应试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在评卷过程中发现的下列涉嫌作弊情形,由评卷专家组确认:
(一)应试人员在答卷(答题卡)上做提示标记;
(二)应试人员答卷(答题卡)笔迹前后不一致;
(三)两卷以上(含两卷)答案文字表述、答案信息点错误高度一致(雷同)。
确认前款规定情形的具体标准,由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制定。评卷专家组确认应试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由司法部根据其作弊事实和情节,依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
第十一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停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工作:
(一)不认真履行考务工作职责的;
(二)违反国家司法考试有关规定,造成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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