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真题(8.8)

时间:2019-08-08 11:38:39 来源:

【摘要】 距离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时间越来越近了,相信考生们都在积极地复习中,为帮助考生们更好地备考,考必过小编整理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真题,希望对考生们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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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

1、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关于保证人的抗辩权说法中错误的是( )。

A. 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保证人可以行使抗辩权

B.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可以行使抗辩权

C. 保证合同没有禁止债权转让的约定,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书面通知了保证人,保证人可以行使抗辩权

D. 债务人骗取保证,但债权人对此毫不知情的,保证人不可以行使抗辩权

多项选择题

2、2008年1月1日甲企业向乙企业借款100万元,期限是2年,丙企业用自己的办公楼进行抵押担保。2009年1月1日丙企业被依法申请破产并受理,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乙对办公楼享有别除权

B. 如果此时办公楼价值80万元,则剩余的20万,乙可以申报普通债权

C. 如果此时办公楼价值80万元,则剩余的20万,乙只能找甲

D. 如果乙放弃了办公楼的优先受偿权,乙可以申报普通债权

参考答案

1、

【答案】C

【解析】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所以选项C错误。

2、

【答案】AC

【解析】破产人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人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此时,别除权人如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其债权也不能转为对破产人的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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