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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来了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通知来了,想要了解的小伙伴快跟随考必过的脚步一起来看看吧!
2019年3月20日公布版本,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1、国家药监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负责,考务工作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考试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2、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10月。
3、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药学、中药学两个专业类别。药学类考试科目为:药学专业知识、药学专业知识、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四个科目。
中药学类考试科目为:中药学专业知识、中药学专业知识、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四个科目。
4、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药学专业知识,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中药学专业知识,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5、考试以四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6、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按照当地人事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7、考点原则上设在地级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
8、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9、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10、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11、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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