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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关于太原市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规定
关于印发《关于太原市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太原中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太原西山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关于太原市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规定》已经2020年7月30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按照会议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太原市司法局
2020年7月31日
关于太原市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下简称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举报人)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行政执法监督权的机关反映情况的行为。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级行政执法机关投诉举报办理工作的协调和监督,也可以直接办理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投诉举报。
第四条 投诉举报人认为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投诉举报。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
(一)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二)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就民事纠纷所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
(五)向信访部门反映,信访部门已经受理的;
(六)投诉举报的事项已经办理完毕并答复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向同一机关进行投诉举报的;
(七)投诉举报事项已由其他机关受理尚未办理完毕的或者上级机关已经办理完毕并答复投诉举报人的;
(八)其他依法不应受理的情形。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明确受理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通过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邮箱、办公地址,推广运用网络平台、投诉举报二维码等互联网新技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方便群众监督。
第七条 投诉举报人应当对投诉举报事项和涉及本规定第五条相关情况的真实性负责。投诉举报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载明投诉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和投诉举报请求、事实证据和理由等。
第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说明理由。
投诉举报事项依法属于其他机关处理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向其他机关反映。
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填写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应当载明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投诉举报的事项和理由等内容。
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后,可直接调查处理;也可按规定移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处理,并对查处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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