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无证驾驶拖车,返回途中车祸死亡,谁来担责任?

时间:2020-08-21 19:24:4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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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无证驾驶拖车,返回途中车祸死亡,谁来担责任?

近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承揽人无证驾驶铲车推返回途中车祸死亡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某花炮厂厂长何某找来彭某,让其开铲车来厂内将在其厂区托运货物而陷入泥坑的货车推一下,彭某成功推出泥坑后,何某于微信向彭波支付300元推车费用。而后,彭某驾驶铲车返回途中,在距离厂区大门100多米的道路上发生侧翻,事故造成彭某与搭载的案外人王某两人当场死亡。经查,彭某无驾驶铲车B1驾驶证。彭某的父母妻子和女儿诉至法院,要求花炮厂按50%赔偿损失2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以自己的劳动工具独立完成工作并获取报酬,其有相对独立性,彭某与花炮厂之间形成承揽法律关系。彭某不具有驾驶铲车的资格,厂区内货车存在爬坡困难,规范的操作程序应是请求道路救援。花炮厂通知不具有道路救援资质的彭某来解决货车爬坡问题,有违安全生产规定,花炮厂的选任行为具有违法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彭某驾驶铲车往返厂区进行救援,在途时间具有延续性。在此过程中,彭某不慎身亡的损害结果与花炮厂的选任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花炮厂的选任行为构成侵权。经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花炮厂承担20%的赔偿损失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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