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规划师考试网权威发布2017年上海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报名时间、考试时间通知,更多2017年上海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报名时间、考试时间通知相关
规划师考试网权威发布2017年上海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报名时间、考试时间通知,更多2017年上海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报名时间、考试时间通知相关信息请访问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网。【导语】无忧考网从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获悉,2017年上海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现已启动,报名时间:8月24日-9月2日,考试时间:10月21、22日,更多事宜请参考阅读《考务通知》,官方公告原文如下:
一、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本市相关单位工作,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不含上海市临时居住证),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二)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三)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四)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取得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五)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或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曰期为2017年12月31曰。关于报考条件中有关通过专业评估(认证)事宜,可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人事教育-专业评估栏目查询。根据相关规定,毕业时间在评估有效期内的方可作为通过评估对待;尚未开展评估的专业、或毕业时间在评估有效期外的,均按未通过评估对待。
二、考试时间、科目
2017年10月21日上午100-1L30城乡规划原理
下午14:00-16:30城乡规划相关知识
2017年10月22日上午9:00-lk30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下午14:00-17:00城乡规划实务
三、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一)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乡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此类人员网上报名时必须选择报考级别为“免二科“。
(二)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第(五)项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和《城乡规划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此类人员网上报名时必须选择报考级别为”免一科”
四、考试成绩管理办法
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3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一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参加2014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全部科目(级别为考全科)且通过部分科目的老考生,其对应考试科目的合格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4年为一个周期的规定顺延至2017年、2018年和2019年此部分老考生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级别,如若变更级别按新考生处理。
五、报名相关事宜
(一)本次考试报名釆用网上报名、现场审核、网上缴费的方式进行。考生完成网上缴费后,方可视为报名成功。关于网上报名操作流程及相关要求,请参考报名系统中相关说明。2014年度在本市参加过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级别为考全科)并通过部分科目的老考生,符合报考条件,且报考致别不变的,凭报名系统历夂裆案信息完成网上报名后,可直接进行网上缴费,无需现场审核。2014夂度在外省市参加过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生、2013年及以前参加过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生、2014年度度参加过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未通过任何科目或致别为免二科)的考生、致别变更的考生、首次报考的新考生均须按要求办理现场审核。
(二)网上报名时间为2017年8月24日10:00-9月2日16:00,网址为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或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www.spta.gov.cn)的“网上报名”栏目。完成网上报名的考生须及时下载打印并保存报名表。
考生网上报名时,应按要求上传电子照片(考生必须预先下载并使用报名系统指定的“照片审核处理工具”上传经该工具审核处理并保存后的本人近期免冠标准彩色证件电子照,方可在报名系统中通过照片审核;经该工具审核处理不通过的,请重新选择或处理照片直至审核处理通过后再保存和上传;未使用该工具审核处理而自行上传的照片,报名系统无法审核通过,考生将无法完成网上报名),电子照片供考生参加考试和制作合格证书使用,请考生务必按要求操作。同时务必牢记报名序号,正确输入报考信息,并及时完成点击”报名信息确认”
考生务必确认本人符合报考条件并正确选择报考致别和考试科目,因报考条件不符或错误选报造成无法取得合格证书、历主或当主成绩无效等后果的,责任自负。
(三)现场审核时间为2017年8月31日-9月2日(每天9:00-11:00,13:30-16:00),现场审核(咨询)点地址为:上海市城市规划行业协会(徐汇区南丹东路25号)
审核(咨询)点代码:6060
联系电话:64279605、64271866-802/608
现场审核时须对报考条件所规定的专业、学历(学位)、工作年限等进行审核,请考生下载打印网上报名时填写的报名表,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按规定的日期和要求,携带报名表、身份证、上海市居住证(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学历(学位)证书、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报考级别为免二科人员)等相关材料,到审核(咨询)点办理相关手续。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和复印件,对符合报考条件者收取报名表原件和其他资料复印件。
考生应对网上报名和现场审核时所提交的报名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用人单位对考生报考条件和提交的报考信息应认真审核,并对报考意见负责。报名审核后及考试后还将对考生提交的资料进行抽查复核,对提交信息不实、伪造报名资料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以及考试期间违纪违规的,将按照相关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和《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取消考试成绩、记入考试诚信档案库、向社会公布、将失信情况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严肃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四)完成网上报名和现场审核的人员应于现场审核24小时后,重新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查询本人审核状态,对审核通过者,可进行网上缴费。如超过48小时未审核,请考生及时联系审核(咨询)点确认审核事宜。
网上缴费截止时间为2017年9月4日16:00(建议避开每日24:00左右银行结算时段缴费),逾期视为放弃报名。考生凭任何一张已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具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推荐使用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均可实现网上缴费。
考生缴费后应再次查询本人报考信息和缴费状态(网上缴费信息和银行卡扣款信息),确认本人符合报考条件、报考信息无误(特别注意报考级别和科目务必准确)、缴费成功,并重新打印报名表备用。由于网络传输速度等不确定因素,缴费确认信息可能会相对滞后,但一般不会超过24小时,请考生不要急于重复支付划款,同时建议考生不要同时开启多个缴费页面进行支付,以免发生错账。
(五)报名成功的考生应于2017年10月17曰10:00-10月19日16:00在报名网站(www.cpta.com.cn或www.spta.gov.cn)下载并打印准考证,逾期视为放弃考试。考生下载准考证中遇有问题,或发现下载后的准考证报考信息有误,请及时与本人相应的现场审核(咨询)点联系。
(六)考试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科目50元。
(七)考生可于证书发放期间凭准考证或成绩单前往现场审核(咨询)点领取考试费用收据。
六、考生须知
(一)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黑色字迹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城乡规划实务》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其余三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请考生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和作答须知,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三)2017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大纲沿用2014年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大纲。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身份证件;提供或使用无线电设备等作弊器材;提供或买卖试题、答案;组织或协助组织作弊等均属犯罪行为,处以拘役、管制、罚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试违纪违规人员信息和处理意见于考试结束后两周在考试院网站(WWW.spta.gov.cn)“曝光台”栏目公示。
考试结束后还将釆用技术手段进行雷同答卷的甄别和认定,对认定为雷同答卷的,按规定给予成绩无效处理,涉及违纪作弊的按相关条款追加处理。
七、成绩查询及证书领取
(一)考生可于I2月底通过报名网站(WWW.cpta.com.cn或www.spta.gov.cn)进行成绩查询。考试成绩单不另行发放,考生如有需要,请于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30天内自行下载打印。
(二)领证时间一般为考试合格标准发布后四个月左右,请考生届时关注考试院网站(WWW.spta.gov.cn)“领证通知”栏目或联系审核(咨询)点。
附件:2017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学历和工作年限要求
专业 | 学位或学历 | 工作年限 | ||
城 乡 规 划 | 专科 | 6 | ||
本科学历或学位 | 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的 | 4 | ||
专业评估(认证)的 | 3 | |||
硕士学位 | 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的 | 2 | ||
专业评估(认证)的 | 1 | |||
博士 | 1 | |||
城市规划 | 硕士学位(专业学位) | 专业评估(认证)的 | 1 | |
建筑学 | 学士学位(专业学位) | 4 | ||
硕士学位(专业学位) | 2 | |||
其他专业 | 专科 | 7 | ||
本科 | 5 | |||
专业评估(认证)的本科学历或学位 | 4 | |||
硕士学位 | 3 | |||
专业评估(认证)的硕士学位 | 2 | |||
博士 | 2 |
注:1.(1)在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与《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等同。
(2)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或“城市规划设计”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学位等同。
2.(1)《规定》第八条的 “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和“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建筑学专业相应层次的专业学位,包括“建筑学学士”和“建筑学硕士”两个层次,不包括建筑学专业的工学学士学位、工学硕士学位以及“建筑与土木工程领域”的工程硕士学位。
(2)“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城市规划硕士”专业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