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下半年北京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知识点:委托收款

时间:2018-07-10 11:17:46 来源:

【摘要】 (一)概念和适用范围 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

(一)概念和适用范围

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其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

(二)记载事项

委托收款的记载事项包括:

(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

(2)确定的金额;

(3)付款人名称;

(4)收款人名称;

(5)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

(6)委托日期;

(7)收款人签章。

(三)结算规定

1.办理方法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通知付款人后,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

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能足额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

2.注意事项

(1)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有权提出拒绝付款。

(2)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并经开户银行同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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