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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高级会计师职称是先考再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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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省人事厅了解到,今年起,凡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而往年只要报送评审材料,再由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就行了。
据悉,高级会计师试点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考试合格的,由全国会计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据介绍,像高级会计师这样实行考评结合的有审计、刑侦、技侦等专业高级资格的评定。
而卫生、农业系列的则采取业务面试、论文答辩的形式;中学教师系列则采取说课的形式。另外,改革评委会组建评委库,随机抽取专家评审,堵住找评委走关系的门。
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 经研究,同意财政部《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关于<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贯彻实施。在试行中有何修改意见,告知财政部,以便制定《会计专业职务条例》等文件,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执行。
附件:《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文件精神,为了合理使用会计人员,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会计人员在四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会计专业职务,由各单位根据会计工作需要,在规定的限额和批准的编制内设置。
第三条 会计专业职务名称定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第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对会计专业职务实行任命制。实行任命制的部门和单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领导向被任命的会计专业人员颁发任命书。 各事业单位对会计专业职务一般实行聘任制。 行政领导应向受聘的会计专业人员颁发聘书,双方签定聘约,确定聘期,以及续聘、解辅、辞聘等事宜。
三线、边远地区和不具备聘任条件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任命制,但应创造条件逐渐实行聘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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