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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环境评价师《法律法规》知识点:建设项目
8月不仅带来了酷暑,也带来各省份报名准备工作的安排,最近既要忙于备考,又要时刻关注报名最新消息,可能大家或多或少有点疲惫,今日就为大家带来2020年环境评价师《法律法规》知识点:建设项目的基本内容,让大家更好应对备考。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及后评价
本节考纲要点:
( 1 )掌握建设项目实施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有关规定;
( 2 )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有关规定;
一、建设项目实施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根据《环评法》第26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注意:
(1)环保对策的实施时间:建设过程中
(2)环保对策的实施内容:报告书(表)+环评审批意见中的提出的对策措施
(3)环保对策的实施方式:这是“三同时”制度的基本原则
《条例》第16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例题】
1、根据《环评法》第26条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 )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A 环境影响报告书
B环境影响报告表
C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
D环境影响登记表
答案:ABC
解析:建设单位同时实施的环保措施不包含环境影响登记表类型。
2、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A 同时设计
B 同时施工
C 同时验收
D同时投产
答案:ABD
解析:熟悉三同时的具体规定
第17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第18条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19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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