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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福建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环境影响评价师证书领取 “线上办”倡议书
福建的小伙伴们,跟着考必过一起看看福建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领取 “线上办”倡议书,具体如下:
各位省直考区合格人员: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程度降低办事过程中的交叉感染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们建议您尽量选择邮寄方式申领证书,或待疫情结束后,再选择前往省人社厅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证书邮寄申领方式:登录福建省人事考试网(www.fjpta.com)首页,点击“证书邮寄”栏目,登记联系方式及邮寄地址(邮费到付)。
因疫情防控需要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让我们共同努力,早日打赢这场疫情防控战!
职责
第十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七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可主持进行下列工作:(一)环境影响评价;(二)环境影响后评价;(三)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四)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八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在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中,以该单位的名义接受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业务。
第十九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在接受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业务时,应为委托人保守商务秘密。
第二十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对其主持完成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的技术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当不断更新知识,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师职务。
第二十三条 在全国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之前,对长期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并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文件种类、登记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由环保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参加考试、登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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