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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评价师考试法律法规章节知识点:建设单位申请竣工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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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保护验收的时限
包括两方面:
1.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的时限要求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的时限要求
1.申请时限: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①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②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2.审批时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从建设单位提交齐备的验收申请材料之日算起)
3.试生产申请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7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
(二)环境保护验收的分期和延期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
1.分期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分期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的工作程序及要求,与一般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验收程序和要求相同。
2.延期验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10条:
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以下几种情况可申请延期验收:
(1)一些建设项目由于种种原因,生产工况短期内难以稳定达到正常水平,导致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不能正常、有效地运行;
(2) 一些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其对生态的破坏较严重且在短期内难以恢复,无法达到验收合格要求;
(3)生产负荷与设计值相比相差较大,无法满足验收监测时工况的要求;
(4)试生产过程中出现事故或其他一些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试生产时间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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