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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大纲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掌握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规定,分析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本讲要点:
1、突发事件的分类、分级
2、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
3、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处置
4、突发事件违法行为应付的法律责任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突发事件及其应对的分工
(一)突发事件的概念
《突发事件应对法》所指的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应对法》所指的突发事件包含了以下特征:
1.具有明显的公共性或者社会性
“公共危机”是国家启动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初衷。公共危机是指在公共领域内发生的危机,即危机事件对一个社会系统的基本价值和行为准则架构产生严重威胁,给公众的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其影响和涉及的主体具有社群性和大众性。公共危机事件会引起公众的高度关注;事件对公共利益产生较大消极负面影响,甚至严重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危及社会基本价值;事件本身与公权之间发生直接联系,尤其是形成某种公法关系时,才能构成公共危机事件,如果不需要公权介入,一定群体能自行解决则不具有公共性。
2.突发性和紧迫性
突发事件往往突如其来,如果不能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危机就会迅速扩大和升级,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和损害。
3.危害性和破坏性
危害性与破坏性是突发事件的本质特征,一旦发生该法所指的突发事件,将对生命财产、社会秩序、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如应对不当就会造成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或社会秩序的严重动荡。
4.需要公权介入和社会力量
必须借助公权介人和社会力量才能解决该法所指的公共突发事件。公权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发挥着传导、组织、指挥、协调等功能,公权介入突发事件的应对,既是政府的权力也是政府的义务。
(二)突发事件的分类与分级
《突发事件应对法》按照事件的性质、过程和机理的不同,将突发事件分为四类,即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其中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突发事件应对法》按照社会危害程序、影响范围、突发事件性质、可控性、行业特点等因素,将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突发事件的分类并不完全统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分级的目的是落实“分级负责”和“分级响应”的措施,同时也尊重了特殊行业管理的特殊性、专业性和灵活性。
(三)应对突发事件时政府部门的分工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突发事件发生之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健全应急运行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实效性,是合理划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急分工负责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应急管理机制,着重强调了“属地为主”原则下的县级人民政府的责任,以及“分级负责”原则下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还强调了“分类管理”原则下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特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责任,同时按照“条块结合”的原则对地方人民政府的协助义务提出了要求。
1.各级人民政府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