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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业大学成人高考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天津工业大学成人高考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19年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天津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规定》(津学位办[2010]5号)、《关于加强学士学位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津学位办[2006]1号)、《关于开展天津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的通知》(津学位办[2002]24号)、《市学位办关于天津市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学位办[2019]1号)、《天津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津工大[2016]184号)等有关政策及具体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成人本科毕业生系指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普通高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远程教育以及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 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㈠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㈡ 在校期间各科考核成绩均合格,且函授、夜大学、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各科考核平均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高自考本科毕业生各科考核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
㈢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㈣ 达到学校对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外语水平的要求。满足如下具体要求之一:
⒈本科在学期间可参加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或指定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普通类专业学生成绩达到当地合格分数线及以上,艺术类专业学生成绩达到当地合格分数线的5/6及以上(最终合格分数线取整);
⒉本科在学期间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的笔试,普通类专业学生笔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艺术类专业学生笔试成绩达到50分及以上;
⒊本科在学期间,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也可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普通类专业CET-4在校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艺术类专业CET-4在校考试成绩达到320分及以上;
⒋CET-4在校考试最高成绩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考试计划中外语类课程平均学分绩或成人本科英语统考成绩相加超过所学专业对CET-4考试成绩要求分数线30分及以上(如普通类专业达到或超过455分,艺术类专业达到或超过350分);
⒌本科在学期间,参加天津市组织的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课程代码0359)的笔试,普通类专业学生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艺术类专业学生成绩达到50分及以上;
⒍本科在学期间,学校没有开设英语课程,但开设了日语、德语、法语、韩语等课程,学生可参加天津市组织的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日语㈠》(课程代码0837)、《第二外语(德语)》(课程代码0039)、《第二外语(法语)》(课程代码0055)、《第二外语韩语》(课程代码1196)等考试之一,普通类专业学生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艺术类专业学生成绩达到50分及以上;或通过日本语能力测试3级、德语欧标B1级、法语欧标A2级、对外俄语等级测试B1级之一;
⒎英语专业学生本科在学期间可参加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或指定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达到当地合格分数线及以上,也可参加天津市组织的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日语㈠》(课程代码0837)、《第二外语(德语)》(课程代码0039)、《第二外语(法语)》(课程代码0055)、《第二外语韩语》(课程代码1196)等考试之一,且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者;或通过日本语能力测试3级、德语欧标B1级、法语欧标A2级、对外俄语等级测试B1级之一;
㈤ 函授、夜大学、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参加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托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的“学位主干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学位主干课程包括一门专业基础课、二门专业课。
第三条 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㈠ 有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反社会主义法制的言行或受过公安部门行政拘留处分者;
㈡ 因违反校规校纪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
㈢ 受过留(降)级(不包括休学的学生)、试读处理,或因学习成绩不合格补考累计在四次及以上,或结业的函授、夜大学、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
㈣ 由外省(市)转入天津市参加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学习的学生,其免考科目和与外省(市)取得单科合格证之和超过四科者,或由天津市其他学校转入我校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学习的学生,其免考科目超过本科段课程设置的总科目的三分之一者;
㈤ 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者,或考试过程有作弊行为者,或毕业设计(论文)有严重违反学术诚信行为者。
第四条 学士学位的申请受理时效及提交材料:
㈠ 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申请受理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
㈡ 函授、夜大学、远程教育的本科毕业生须于取得毕业证书的当年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
㈢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须于取得毕业证书的半年之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
㈣ 申请者按照要求填写并提交《天津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本科毕业证书原件(验证后退回)及复印件、学生成绩单、本文件第二条第四款相关外语水平考试的合格证书或成绩单、与本科毕业证同底版的电子照片和纸质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㈤ 函授、夜大学、远程教育的本科毕业生还需提交学士学位主干课程考试合格成绩单。
第五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㈠ 继续教育学院依据本文件规定的学士学位申请条件对申请者提交的资料和成绩进行初审;
㈡ 继续教育学院将资格初审合格者的申请材料上交到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㈢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将材料转交到相应专业所属学院的学士学位评定小组进行评定,并由该学士学位评定小组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建议名单,报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复审;
㈣ 在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将建议名单的复审结果返回给相应专业所属学院;
㈤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相应专业所属学院提交的通过复审的建议名单进行审议,确定授予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
㈥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按有关规定制作学士学位证书;
㈦ 继续教育学院向获准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日期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为准。
第七条 学士学位申请时间逾期,学校不予受理。
第八条 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天津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津工大[2017]71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托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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