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安全师考试网权威发布2017年海南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报名时间、考试时间通知,更多2017年海南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报名时间、考试时间通知
安全师考试网权威发布2017年海南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报名时间、考试时间通知,更多2017年海南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报名时间、考试时间通知相关信息请访问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网。
【导语】无忧考网从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网获悉,2017年海南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现已启动,报名时间:7月31日-8月21日,考试时间:10月28-29日,更多事宜请参考阅读《考务通知》,官方公告原文如下:
各有关单位:
201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10月28、29日举行。为做好我省考试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7〕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的组织管理
考试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负责。
二、考试设置及获得资格证书条件
考试科目及成绩有效期保持不变,暂停考试年份(2019年)不计入成绩有效期。
考试设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客观题)、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客观题)、安全生产技术(客观题)、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主客观题混合)共4个科目。
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三、报名条件
报考人员除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见附件2,下同)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
(二)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
(三)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
(四)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及相关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五)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
(六)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
符合上述报名条件且在《人事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即2002年9月3日前已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10年的专业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2个科目,只参加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有关从事安全生产业务的规定和解释详见附件3。
四、网上报名及缴费
(一)报名时间:7月31日至8月21日。
(二)报名方式:网上报名,现场审查,网上缴费。
1.首次报名考生
本次报考级别、专业与上一个考试年度不同的考生,曾在外省报考的考生,视同为我省首次报名考生。
(1)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zg.cpta.com.cn/examfront)进行网上报名,录入个人报名信息。考生在网上报名填写《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时要认真对照报考文件所要求必须符合的报考条件,核对无误后方可确认报名,打印考试报名表。如遇到信息填报错误且已进行确认操作、用户名和密码忘记等情况,可登录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官网(www.hnjy.gov.cn)→业务→职称考试→办事指南栏目查看“关于报考信息修改及账号、密码找回等相关事宜的情况说明(www.hnjy.gov.cn/front/infoDetail/1407/443315)。
(2)考生须于7月31日至8月21日期间将考试报名表(一式两份,经考生所在单位审核,签署同意报考意见并盖单位公章),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从事相关业务工作的年限资历证明(须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等有关材料送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在省政务中心的服务窗口进行报考资格审查(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二楼10号窗口,电话:65203070)。
(3)资格审查后,考生须在7月31日至8月21日期间,持通过资格审查的考试报名表到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二楼职称考试柜台进行报名确认(地址:海口市白龙南路53号,电话:65375001)。
(4)完成报名确认后,考生须在7月31日至8月21日期间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zg.cpta.com.cn/examfront),通过银联网上缴纳考试费。考生未按期缴纳考试费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依据《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5〕2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客观题55元/人·科,主观题60元/人·科。考生银行卡在成功扣款后即表示缴费已完成,报名成功。如果遇到缴费异常或确认缴费后未能显示成功结果的情况,可登录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官网(www.hnjy.gov.cn)→业务→职称考试→办事指南栏目查看“关于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报名缴费的说明(www.hnjy.gov.cn/front/infoDetail/1407/431146)”。
2.非首次报名同一级别的考生直接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zg.cpta.com.cn/examfront),填写《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经系统确认无误、自动审核,完成缴费后,即为报名完成。
3.需要开具发票的考生,请在考试报名截止后二个星期内,本人开具发票的持个人报名信息表和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开具发票的需持委托书、个人报名信息表和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到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三楼319室办理(地址:海口市白龙南路53号)。
五、打印准考证
考场设在海口(具体地点详见准考证),使用视频监控设备。考生于10月20日至26日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zg.cpta.com.cn/examfront)打印准考证,不再另行通知。考生凭准考证、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参加考试。考试日期为10月28、29日。
六、考生应考注意事项
(一)打印准考证后仔细阅读考生须知。
(二)应试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考场上备有草稿纸,供考生使用,考后收回。
(三)客观题各科目在答题卡上作答。
(四)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科目为主客观题混合试卷,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五)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
(六)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
(七)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八)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理。详见www.hnjy.gov.cn/htmls/20170301/148833652232928285.html?s=1406。
七、考试大纲及用书
考试内容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1版)》的要求执行,对于近年来部分相关法规变化情况,考试内容也相应有所变化,具体请参见《201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的说明》(附件4)。有关考试大纲、考试用书事宜请与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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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成绩查询及证书发放
考试成绩请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查询,证书发放以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官网(www.hnjy.gov.cn)→业务→职称考试→办事指南栏目公告为准。
附件1:201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安排
一、研究生学科
门类代码及名称
二、本科专业
科学与技术
科学与技术
与技术
与技术
科学与技术
科学与技术
工程
工程
与工程
与工程
与海岸工程
与海岸工程
海洋工程
海洋工程
工程
工程
水资源工程
水资源工程
动力工程
动力工程
材料工程
材料工程
控制工程
储运工程
与工艺
与工艺
科学与工程
与能源应用工程
与仪器
与仪器
控制工程
及其自动化
理
学
三、其他
专科、中专专业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中与本附件所列本科专业相应、相近专业执行。
附件3:有关从事安全生产业务的规定和解释
一、原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印发<安全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人发〔1997〕109号)有关规定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中所指“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中从事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安全工程设计施工、安全生产运行控制,安全检测检验、监督监察、评估认证,事故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安全工程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以下五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一)劳动安全工程
生产场所易燃、易爆、易塌落及其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环境、设备或物质的监测、控制技术,危险品储运的安全控制技术;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价、分级技术;劳动安全工程技术研究,劳动安全工程设计、施工和评估及与此有关的实验测试研究;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研制、开发;劳动安全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二)劳动卫生工程
生产场所有毒、有害因素的监测、控制技术;职业危害的识别、评价、分级技术;劳动卫生工程技术研究,劳动卫生工程设计、施工和评估及与此有关的实验测试研究;劳动卫生防护用品研制、开发;劳动卫生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三)特种设备安全工程
承压设备安全工程或起重设备安全工程中的科学技术或信息系统的研究、开发与推广、规划设计与实施;安全生产运行控制;检测检验、监控、监督监察与评估认证;事故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四)安全检测检验技术
1.生产场所安全生产条件、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和评价方法、技术研究;安全检测检验仪器设备研制开发、标定校准、安装调试、运行控制和维护维修;安全检测检验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2.综合性专职安全检测检验工作。
(五)安全系统工程
安全工程总体规划与系统设计;安全工程监督与综合性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研究制定;事故危害预测预防与咨询建议、事故调查分析与安全综合评估;安全工程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安全工程技术人员职业详细信息
职业名称:安全工程技术人员
职业编码:2-02-28(GBM 20228)
所在分类: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安全工程技术人员
(1)2-02-28-01 安全防范设计评估工程技术人员
从事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规划、设计、安全防范风险和系统防护效能评估并指导实施的工程技术人员。
主要工作任务:
1.识别、分析和评价被防护对象的安全防范风险、编制系统建设规划;
2.研究、设计被防护对象、系统自身的防护方案和系统工程施工技术方案;
3.制定系统工程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并指导工程施工;
4.编制系统操作手册和报警处置预案;
5.分析、评价系统防护效能,并出具评价报告;
6.进行安全防范技术咨询。
(2)2-02-28-03 安全生产管理工程技术人员
从事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工程技术人员。
主要工作任务:
1.制定安全生产工作思路、落实安全生产事项;
2.制定安全生产计划、目标、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指导实施;
3.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应用和安全培训方案。
4.制定安全检查计划,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事故危害预防预测,分析、评估、处理事故,进行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5.制定、评估重大隐患的整改方案;
6.组织编写生产安全事故应预案,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7.进行职业卫生预防预测。
(3)2-02-28-04 安全评价工程技术人员
从事生产安全风险度分析、事故影响范围预测、损害程度估算并制订防范措施的工程技术人员。
主要工作任务:
1.收集案例资料,编制生产安全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分析方案。
2.实地勘查、测量、辨识、定性分析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危险源;
3.量化计算风险度,预测可能发生事故的部位、原因、影响范围、损害程度;
4.制定防范生产安全风险的技术、管理措施并指导实施;
5.提供生产安全风险评价咨询服务,编制评价报告。
附件4:201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的说明
根据2011年以来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情况,为便于考生更好地应考,就《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1版)内容中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作如下说明。
一、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第18号、第13号修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第81号、第47号修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第52号、第48号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第18号修正)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第73号修正)
6.《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6号公布,第638号修正)
7.《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第638号修正)
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第591号、第645号修正)
9.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第638号、第653号修正)
10.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第653号修正)
1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2.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公布,第63号修正)
13.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第42号、第77号修正)
14.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78号修正)
15.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6.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7.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第77号修正)
18.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第119号修正)
二、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
3.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第78号修正)
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公布,第79号修正)
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79号、第89号修正)
6.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79号修正)
7.《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第79号修正)
9.《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
10.《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公布)
11.《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
12.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第63号修正)
13.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布)
14.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第79号、第89号修正)
15.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第80号修正)
16.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第78号修正)
17.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公布,第80号修正)
18.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第89号修正)
1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
20.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