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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转业安置有哪些要求
士官转业安置有哪些要求
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至此全国所有服役士兵,不再区分城乡户籍,对原来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由政府指令性安排工作,统一调整为以自主就业、安排工作、复学、退休及国家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安置方式。
退役士兵,只要达到服役满12年、或平时荣立二等功等任一条件,退役时就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保障退役后的第一次就业。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本人符合多项安排工作条件,也只是具备了由政府安排工作资格,并不累加安置次数。
在退役安置方式选择上,符合多项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要么选择安排工作,不能领取部队的一次性退役金,要么领取部队一次性退役金,回地方不再由政府保障工作,只领取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那么,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回地方后,在什么情况下,不安排工作呢?
一是自愿放弃安排工作待遇、选择灵活就业的退役士兵,不再由政府安排工作,将按退役士兵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之和的80%,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二是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三是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四是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五是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六是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自开出安置介绍信15个工作日内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七是异地入伍,一律不予安排工作。
异地入伍,即非农业户口青年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入伍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情形。那么,其符不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呢?这个问题,也是众说纷纭。
PS:在校大学生报名参军,按照自愿应征入伍的原则进行,以非农业户口青年批准入伍,可以直接在院校的人武部(保卫处)咨询受理,在网上完成报名工作,不属于异地入伍。
异地入伍,属于违规操作。早在2002年,国家在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就明确下发通知,“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私自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予安排工作。”
而且在《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出台前,在各级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中,这项“高压线”经常被提及。如此一来,异地入伍的战友,不仅难以享受当兵的优待,严重的退役时档案也无安置地接收,最后档案放在自己手上。
譬如,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要求登记统计1978年至2014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所有城镇退役士兵工作中,有关部门对登记范围明确答复:非农业户口占用农村指标入伍的退役士兵不在登记范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国务院“双退”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91〕国征字3号、〔91〕国安字15号以及省政府、省军区有关文件规定:凡是不按征集规定征集入伍的,地方政府一律不予优待,退伍后不予为其安排工作。
之前一位满16年的拟退役士官,自己是异地入伍,他结婚已经满两年,想以有安徽户籍的妻子所在地转业安置,经咨询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时,得到答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一律不予安排工作。”
参军报国,无上荣光。但由于应征工作,有着严格的筛选过程,加上名额指标有限,参军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而且在兵员征集上,军地更加注重高学历兵员的引进,地方对大学生征兵开通“绿色通道”,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考、优先审批定兵以及优先安排使用。
深圳2018年调整完善兵役政策,正在逐步放开非本省籍常住人口征集入伍,对经批准的非本省户籍入伍青年,享受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但对于退役后是否安排工作方面,通知暂未明确。
征兵名额很有限,好好学习是关键。对于异地入伍,在政策未放开的前提下,还是慎重选择,以免在享受待遇上遭到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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