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2017年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报名通知

时间:2017-11-07 17:41:03 来源:

【摘要】 关于做好2017年度一级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 西藏考区考务工作的通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

关于做好2017年度一级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 西藏考区考务工作的通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74号)及《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7〕7号)文件精神,为做好2019年度一级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

  2017年度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时间为5月6日、7日、13日、14日

  本次考试考区统一设在拉萨市。

  二、报名条件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http:///

  (二)报名程序

  1.考生报名照片预处理

  “考试报名服务平台”实行注册和报名照片资源共享,考试机构不再对照片进行审核。考生注册之前,请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下载“照片审核处理工具”软件,自行进行照片审核处理,只有通过审核处理后新生成的报名照片才能被网上报名服务平台识别,照片上传成功后系统会自动审核通过。

  曾在2015年度之前(包含2015年度)在西藏参加过一级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生为“老考生”,“老考生”不再进行资格初审,直接网上缴费即可;其他参加考试的考生类型为“新考生”或“异地考生”,“异地考生”和“异地考生”须进行现场资格审查。

  2.考生网上注册

  考生登录http://(中国人事考试网)或http://zg.cpta.com.cn/examfront(网上报名服务平台),点击“注册”按钮,按照提示认真填写个人注册信息并上传已处理好的照片,确保个人信息真实、完整、准确。请考生牢记注册用户名和密码,用于以后报考其他考试使用。

  3.考生网上报名

  注册成功后,考生登录服务平台,点击左侧“进入网上报名”栏目,选择需要报考的考试类别,下一步报考省份选择“西藏”,进入报考信息填写页面,请考生按照要求进行填写。

  成功填写报考信息后,请再次认真检查,确认无误后点击“报名信息确认”(报名信息确认后,考生将无法修改报名信息),用A4纸打印《资格考试报名表》一份,并经本单位盖章,用于资格审查时使用。

  (三)现场资格初审及缴费时间

  根据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资格考试报名初审考后复核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4】45号)文件精神,本次考试我区实行报名初审考后复核的方式进行资格审核,请考生诚信报考。

  现场资格初审时,“异地考生”和“新考生”须提交《资格考试报名表》(需本单位审核盖章)、《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老考生”不再进行现场资格审核,直接进行网上缴费即可。

  现场资格初审时间:2017年3月4日至3月15日正常工作日进行。

  现场资格初审地址: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0891—6831320。

  通过住建厅现场资格初审后,请携带盖有西藏自治区住建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公章的《资格考试报名表》送到西藏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拉萨市北京西路46号,区人社厅大楼5楼516房间)进行网上资格审核。否则,将无法进行下一步网上缴费工作。

  通过网上资格审核后,考生请及时登陆报名网站完成网上缴费工作。

  网上缴费时间:2017年2月23日至3月15日(支付方式为:支付宝)。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资格初审、网上缴费的考生,视为放弃本项考试。

  (四)打印准考证时间

  2017年5月1日至5月4日,通过资格初审并已交费的考生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自行打印准考证。

  (五)收费标准及开具财政统一收据时间

  报名费用按照相关收费文件规定收取;需开具财政统一收据的考生,请于2月23日——3月15日携带准考证到西藏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开具收据。

  五、考生注意事项

  一、报考

  考生应按考务文件的规定报名参加考试,严禁在专业、学历、工作经验及职业实践等方面弄虚作假,骗取报考资格。对弄虚作假取骗取考试资格的,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二、职业实践要求

  根据《关于<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有关事项的通知》(注建秘[2015]4号),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不再统一印制《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报考人员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查询成绩。

  (八)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为杜绝考场抄袭等作弊行为,阅卷时将对所有考生答案等进行比对分析监测,无论抄袭、被抄袭或试卷答案雷同,均取消考试成绩。考生在考试中要认真检查填涂信息,保护好自己的答卷和答题卡,防止被他人抄袭,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和诚信参考意识。

  C、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一)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2.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3.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4.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5.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6.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7.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8.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9.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3项至第8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1.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2.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3.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4.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5.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6.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7.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8.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9.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第(一)条或第(二)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四)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二)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五)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六)在评卷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根据评卷专家组意见认定为作弊试卷,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同一科目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或者错同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试卷);

  2.未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3.有第(一)条第3项、第5项所列情形的。

  D、特别提醒

  (一)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人事考试条款: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修正案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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