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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一级消防工程师技术实务考点解读:民用建筑防火分区
民用建筑防火分区
考点解读
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疏散、灭火设施的设置均独立),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若未采取分隔措施,裙房的防火分区按照高层建筑主体的要求确定。
5.3.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
2.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
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
条文说明
当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及其他楼层时,考虑到涉及多个楼层的疏散和火灾蔓延危险,防火分区仍应按照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确定。
当营业厅内设置餐饮场所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需要按照民用建筑的其他功能的防火分区要求划分,并要与其他商业营业厅进行防火分隔。
地下超两万平:
5.3.5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2条的规定;
2.防火隔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3条的规定;
3.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6.4.14条的规定;
4.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4.12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隔后的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室外开敞空间除用于人员疏散外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或可能导致火灾蔓延的用途,其中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
2.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内应设置不少于1部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当连接下沉广场的防火分区需利用下沉广场进行疏散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室外开敞空间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3.确需设置防风雨篷时,防风雨篷不应完全封闭,四周开口部位应均匀布置,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该空间地面面积的25%,开口高度不应小于1.0m;开口设置百叶时,百叶的有效排烟面积可按百叶通风口面积的60%计算。
6.4.13防火隔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隔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6.0㎡;
2.防火隔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不同防火分区通向防火隔间的门不应计入安全出口,门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4m;
4.防火隔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5.不应用于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
6.4.14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走道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2.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避难走道仅与一个防火分区相通且该防火分区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可设置1个直通地面的出口。
任一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的门至该避难走道最近直通地面的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60m.
3.避难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该避难走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4.避难走道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5.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开向前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避难走道内应设置消火栓、消防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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