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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认定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认定
1、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概念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2、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犯罪构成
构成要件 | 具体内容 |
主体 |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
主观方面 | 该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
客体 |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
客观方面 | 该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
3、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刑事立案标准
(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15万元以上的;
(4)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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