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201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时间5月14日-6月1日

时间:2017-11-24 13:25:32 来源:

【摘要】   晋建办综函[2012]366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2年度一

  晋建办综函[2012]366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2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2]30号)精神,现将我省2012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工作

  2012年度全国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定于9月22、23日举行。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务组织工作和报考人员网上报名信息规范性审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现场报名资格审查组织工作和报名资格终审。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专业厅局、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中央直属驻晋建筑业企业等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初审部门)负责报名资格初审。各单位联系方式见“2012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有关单位联系方式表”(附件1)。

  二、报名条件

  (一)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二)符合上述(一)的报名条件,在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原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考《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1、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三)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参加2011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另外选择一个专业,报名参加考试,只考《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一个科目,报名填表时按新报考生填报信息。考试合格后核发国家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相应专业考试代码及名称见“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代码及名称表”(附件2)。

  三、报名工作流程

  (一)报考人员首先进行网上报名。登录山西人事考试网(www.sxpta.com),在阅读填写注意事项的基础上,认真填写报名信息,上传报考人员照片。续考人员必须填写档案号。报考人员须谨慎填写报名信息,报名资格终审结束后,报名信息不得更改。如有差错,责任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负。

  (二)省人事考试中心对报考人员网上填报信息及照片的规范性进行审核。报考人员可于报名信息提交两个工作日后上网查看审核结果。审核通过后,报考人员下载打印“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三份)并签字确认,然后交于本人工作单位盖章同意。报考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将本单位报考人员信息汇总后,到所在地初审部门进行报名资格初审。

  报考人员所在工作单位须向初审部门提交如下资料:

  1、“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三份。

  2、报考人员个人申报材料一套,包括本人身份证和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的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年限证明(附件3)一份;符合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免试部分科目考试的报考人员,同时还需提供项目经理资质证书、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报考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的人员,同时还需要提供本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者成绩合格证明。

  3、根据报考人员报名情况填写,加盖单位公章的“2012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全部科目)”(附件4)、“2012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免试部分科目)”(附件5)、“2012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相应专业)”(附件6)一份及其电子文档。

  (三)续考人员可直接下载打印“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三份),经本人签字确认后再由所在工作单位同意盖章汇总后到工作单位所属初审部门报名初审。

  续考人员所在工作单位须向各初审部门提交如下资料:

  1、“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三份。

  2、本人往年准考证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山西人事考试网上下载的成绩通知单。

  (四)各初审部门将初审通过的报考人员申报材料加盖原件审核章后,按下列目录要求统一整理汇总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大厅进行审查。

  1、报送函一份。

  2、加盖初审部门公章的“2012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一份及其电子文档。

  3、加盖初审部门公章的“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依据汇总表顺序每100份报名表胶装成一册,加装白色封皮和目录(见附件7),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留存归档。另一份报名表汇同第4条所列出的每个报考人员个人申报材料,依据汇总表顺序排列交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待报名审查工作结束后,由各初审部门收回,并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

  4、报考人员个人申报材料一套,包括:加盖初审部门原件审核章的报考人员的学历证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考生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年限证明一份;免试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同时还需提交加盖初审部门原件审核章的职称证、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报考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的人员,同时还需要提供加盖初审部门原件审核章的本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者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通过后,初审部门持加盖报名审查专用章的第三份“资格考试报名表”到省人事考试中心办理报名交费等手续。

  四、考试科目

  对曾报考过一级建造师考试的人员,根据原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造师资格考试相关科目专业类别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213号)“自2008年度起,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均应按照调整后《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专业类别进行”的规定,从2009年度起考试报名为10个专业类别。由于专业调整,将对未取得专业资格的考生的考试信息进行统一修改,按规定分别调整到10个专业科目的相应信息中。《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中其他专业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的考试内容一律遵循新大纲。考试代码及名称见“2012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代码及名称表”(附件8)。

  五、考试相关时间安排

  (一)报考人员网上报名:5月14日至6月1日。

  (二)初审部门受理审查时间:6月4日至6月8日。

  (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人事考试中心受理审查及交费时间:6月19日至6月22日。具体安排如下:

  1、6月19日:太原、大同、运城

  2、6月20日:各有关单位(省直有关专业厅局、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中央直属驻晋建筑业企业等)

  3、6月21日:晋城、临汾、朔州、长治

  4、6月22日:阳泉、忻州、晋中、吕梁

  (四)9月17日开始,考生网上自助打印《准考证》。

  5、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安排。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9月22日 上午9:00-11:00             建设工程经济

  下午14:00-17:00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9月23日 上午9:00-12:00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下午14:00-18:00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10个专业)

  六、考试成绩管理

  (一)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每两个考试年度为一个滚动周期),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为合格;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必须一次通过应试科目为合格。

  (二)“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为单独列项考试,按非滚动形式进行管理,报考人员须提供资格证书方能报考。如果通过2011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在2012年度报名需报考相应专业时,应出具山西人事考试网上下载的成绩通知单。各地在组织报名时要严格审查报考条件。

  七、收费标准和办法

  根据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费字[2003]90号)规定,考试费用收取标准为:

  (一)报名费

  每人10元,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收取。

  (二)考务费

  考试二门(科)及以下,每人每门(科)40元;三门(科)及以上的,每人每门(科)35元。由省人事考试中心收取。

  报考人员在资格初审通过后,应将相关考试费用交给各初审部门。终审通过后,各初审部门应将合格人员的考试费用按照标准分别交给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人事考试中心。终审未通过人员的考试费用,由各初审部门退还本人。

  八、纪律要求

  (一)考试报名工作要严格执行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条件,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

  (二)参加考试人员提供的相关资料必须真实,如发现个人资料弄虚作假将取消其考试资格,三年内不得报考该执业资格。如已通过考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则依法注销执业资格证书。对于从业证明不实的,将追究出具证明的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对各初审部门把关不严、情节严重的,将通报批评,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照新修订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一二年五月六日

附件下载:http://www.sxpta.com/CreateHtml/news_detail/1298092569104759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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