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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新旧对比之环境资源法
2020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公布,以下是2020年法考中【环境资源法】的大纲变化分析表。具体内容如下:
2020年考试大纲在保持基本稳定的同时,根据民法典,对民法学科体例和考查知识点进行了调整,并对附录法律法规进行了增删。
一、2020年变化考点
章 |
节 |
2020年考试大纲 |
2019年考试大纲 |
2018年考试大纲 |
第二章 自然资源法 |
第二节 森林法 |
森林资源权属制度(森林资源所有权 森林资源使用权 森林资源权属登记 林木所有权及收益权 林地、林木的征收、征用 权利保护及权利人义务 争议解决) |
森林资源权属制度( |
森林资源权属制度(权利归属 使用权流转 权属争议的解决) |
森林资源保护制度(森林保护的目标及相关职责 重点保护制度 护林制度 森林灾害防控制度 林地保护制度 珍稀资源保护制度) |
森林资源保护制度( |
森林资源保护制度(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措施 护林制度 森林灾害防护制度 自然保护区制度和珍贵树木特殊保护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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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培育制度(造林绿化 生态修复) |
森林资源培育制度( |
森林资源培育制度(林业发展方针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植树造林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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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管理制度(发展规划制度 调查监测制度 公益林管理制度 商品林管理制度 林地占用审批制度 森林经营方案制度 森林采伐管理制度 监督检查制度) |
森林资源管理制度( |
森林资源管理制度(资源档案制度 林业规划制度 林地占用审批制度及森林植被恢复费制度 森林采伐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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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林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涉林违法行为的概念 涉林违法行为的样态及责任) |
森林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森林违法行为的概念 森林违法行为的样态及责任) |
森林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森林违法行为的概念 森林违法行为的样态及责任) |
二、2020年修订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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